一、农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缺陷与改造(论文文献综述)
蔡威熙[1](2021)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文中指出1985年以来的农业水价改革虽取得明显成效,但始终面临“两难”问题:水价偏低会造成水资源浪费和农田水利设施运营维护成本不足,水价提高会带来农户收入的减少,甚至影响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相较于传统农业水价改革单纯提高农业水价,2016年起全面推行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调综合施策,试图通过综合运用“一提一补”、“水权交易”等举措破解“两难”问题。本文综合运用资源配置理论、农户行为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廓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效应机理,解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理论参照点,揭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激励约束效应;回顾农业水价改革历程和成效,梳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动因,构建水资源所有者、供水方、用水方三方行为互动分析模型,探析各利益相关者激励相容机理;以山东省的实践为例,运用综合评价法、聚类分析法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现状进行评价;综合运用Meta方法、PSM方法测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农户行为响应情况;构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系统仿真模型,评估改革的效应,识别关键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进程是在水资源所有者和供水方、用水方等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过程中推进的,各主体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完善的制度安排是农业水价改革成功的前提,只有各相关主体的利益都能够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得到相应保障,改革才得以顺利进行。当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践,较好地保障了供水方和水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但是,用水方的利益只在改革试点的局部地域和短时期内有一定保障,构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广泛推行和长久实施的潜在阻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容激励机制的实现,有赖于终端用水户节余水权交易机制的支持,通过将农业节水高价转入工业和城市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形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性循环。目前农业水权终端交易既面临市场机制不健全、交易途径有限、计量设施不完善等制度和技术难题,也受到小农户分散经营的限制。应构建终端用水户节余水权交易机制,重点在严重缺水区、农业规模经营区等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探索水权的分解确认、交易形式、交易程序等,逐步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对于大部分区域,在农业节水分散于众多的农业用水户的情形下,为了节约水权转换成本,提升农业节余水权转换效率,重点探索实行水权回购制度。第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状况存在区域差异。各地市的改革进展在资金投入、政策实施、以及奖励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反映了各个地区农业发展状况和地方财政支持能力的差异。粮食主产区农业用水量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经费缺口大,改革任务普遍较重,但农业县区一般经济能力有限,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的地方支持能力不足,改革面积和经费投入失衡。依靠农业水价提升收入补偿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成本和筹集精准奖补资金目前还难以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财政支持,数量有限、来源不稳定,资金短缺成为许多地区农业水价改革开展的制约因素。国家层面应增加财政投入力度,明确各级财政投入比例,为基层推进改革提供制度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应完善粮食主产区专项财政支持政策,在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并探索经济发达区域在政策、资金、工程等方面对口支援。第三,尽管目前改革执行者和承受者均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措施总体评价较高,但是对于其核心环节“水价形成机制”和“水权制度”的认可度并不高,普遍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效应依然主要依赖于工程设施建设和国家加大农田水利财政投入,市场机制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必须继续明确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维护的公益性定位,加大对节水灌溉工程的投入,同步配套与改革区域任务、财力相适应的终端计量设施,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基础保障。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合理核定供水成本、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构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责任明确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分担制度,逐步落实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到位,从而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长期良性运行。第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能够促进农户节水行为响应。提高水价能够激励农户减少灌溉次数、采用节水技术、改种抗旱品种等节水行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一提一补”、“水权交易”、“节水奖励”的制度设计,能够在提高农户节水技术采用意愿的同时降低弃灌风险。文化程度、节水技术培训对农户节水技术采用具有正向影响。相较于水价调整和奖补激励,增加农户收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于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预期效果有更为显着的影响。运用“一提一补”机制引导规模化与专业化节水,一方面,优先支持规模农户发展节水灌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灌溉集约化、规模化,提升用水效率与产出效益,另一方面,提供灌溉服务补贴,鼓励规模农户为小农户提供灌溉服务,提高灌溉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从而有效应对小农经济结构对节水农业发展的现实约束。推进农地健康流转,增加农业收益,逐步创造农业水价水权交易机制能够发挥有效激励的制度环境。
彭昕[2](2021)在《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文中指出国际制度的发展有深化合作和扩大规模两个方向。相对于深化合作直接实现内部提质、进一步促进制度的发展,制度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制度成员的增多,如若不基于强有力的约束协调,则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制度功能的发挥、威胁制度的未来发展。诸如欧盟等强制度,因扩员而引起的内部协调困难、一体化进程延缓等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相比之下,约束力较弱的国际制度扩员就更易引起功能涣散、治理低效等问题。因此,弱约束性制度理应倾向于深化合作,谨慎扩员。然而,针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实践的经验观察发现,即便在组织面临迫切提质需求的情况下,弱约束性制度仍然实现了扩员。这一选择逻辑上的反常构成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所在:弱约束性制度为何选择扩员?弱约束性制度如何应对扩员后的功能低效?针对这一问题,就学理基础而言,制度变迁研究构成了研究的宏观理论背景;就经验积累而言,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数据与文献为本文提供案例检验基础。但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当前以功能主义和理性选择为导向,大量聚焦强制度扩员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对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问题提供有效解释。针对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制度扩员的经验研究,缺乏更进一步的学理提炼与整合,存在理论性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采用分析折中主义方法,在制度具备包容性特征且处于协调性制度互动背景的前提下,围绕国际制度功能的多重性内涵,提出了影响弱约束性制度扩员实现的权力制衡、规范扩散以及功能补偿三项基本假设。将其分别带入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从搁置(2001年至2007年)到进行法律准备(2008年至2014年)再到最终落实(2015年至2017年)的三个具体阶段予以验证。就上海合作组织案例而言,针对其弱约束性特征的判定既有其结构性的客观原因,也依据其一系列主观的规则设定。作为一项由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主导的区域间合作制度,上海合作组织具有基本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特征;同一空间内众多的相似性制度供给,也在大国利益和小国需求的彼此兼容中维持了基本协调的互动关系。以此为前提,通过历时性比较上合组织扩员三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发现:第一,在俄罗斯视角下,由于对美欧等西方国家的威胁感知不断提升,受到中国实力提升对中亚经济影响力增强的压力,其权力制衡需求呈现了持续增强,因此俄始终致力于积极推动扩员,以便更好地发挥制度作为软制衡工具的作用;第二,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背景下,上合组织的制度成熟、成员国的实力增长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意愿提升“上海精神”这一核心规范出现了日益增强的扩散需求,推升了各成员国寄希望于通过扩员提升制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倾向;第三,2015年“一带一盟”对接的实现、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确立,通过制度间功能协调上合组织突破原有功能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扩员引起的功能弱化问题,解决了成员国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引起低效问题的后顾之忧。基于系统的理论假设和经验论证,最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制度成员国权力制衡和规范扩散需求的提升增强了制度扩员的可能,但不足以促成扩员的最终实现;功能补偿的出现,是在前两项需求不断增长、扩员可能不断累积的情况下促使上合扩员决策得以最终达成的决定性因素。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对当前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分析总结出可资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约束性国际制度借鉴的发展经验和政策建议:在逆全球化时代、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大背景下,不论是既有弱约束性制度的未来发展,还是后发力量类似的制度供给,都应在关注内部功能建设的同时,重视制度间关系的维护,避免碎片化引起的制度消耗,追求在协调型互动中形成制度间功能的补偿甚至借用。2021年适逢上海合作组织成立20周年。本文对于上合扩员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已完成的扩员实践,还在明晰扩员依据的基础上对上合新阶段从制度协调中获取的新兴发展动力做出了积极评估与展望。
严宏[3](2021)在《我国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就必须首先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基本的均等化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通过改变社会经济的福利状态,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条件和收入的高低。然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需一直处于不平衡状态。不同地区间,尤其是城乡间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矛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仍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并且这种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状况,随着“三农”问题的凸显,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农村公共品供给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对于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要要求和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公共服务便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分配是国民收入的均等化分配的重要方面,能够增进社会经济福利,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保障农村居民生存权,享受基本的均等化公共服务,尊重农村公共品需求的表达权是尊重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更是“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西南地区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方面与东部、中部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并且这种差距仍在扩大。鉴于西南地区所处的地理、政治、文化、生态地位的特殊性,这种差距的扩大会随着一些不确定、不和谐因素的出现会越发的凸显,会给社会稳定带来更多的问题。首先,西南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重要聚集区主要涵盖四川省、西藏、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五个省市区民族自治区。该地区主要为农村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矿产基地和生态保障区,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边疆稳定、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其次,西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是欠发达地区,相对于东部仍然比较落后;西南地区包括了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四省藏区多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此外,我国构建了“两屏三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其中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就在西南地区。近些年来,由于受特定区位、自然条件、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与东部地区相比,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公共品供给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共品供给失衡问题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本研究针对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数量和质量不足,供给区域失衡,有限的资金渠道限制供给,单一的供给模式无法有效实现村民的需求表达等现状,立足西南地区,开展了如下研究:一是导论与基础分析。本部分围绕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依据公共品理论、公共品供给主体理论、农村公共品供给理论、农村公共品供给模式理论对本研究的农村公共品概念、研究范畴,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进行了界定,并将农村公共品划分为生活服务型公共品、生产保障型公共品、发展促进型公共品三类。二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理论逻辑提出与现实基础的研判。本部分基于西南地区农村生活服务型、农业生产保障型及发展促进型三类农村公共品供给现状考察、投资效率和结构效率评价基础上,提出发展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逻辑起点、开展理论论证,剖析现实基础,提出构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机制。三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的现状和投资效率分析。本部分在以往公共品供给研究文献分析基础上,立足西南地区,通过对农村公共品进行准确分类基础上,开展生活服务型公共品、生产保障型公共品、发展促进型公共品的投资效率和结构效率评价基础上,深入探究不同类型农村公共品效率提升研究。四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案例分析。本部分主要通过西南地区“珙县农村修路”、“万春镇L村路灯维修”、“成都农贷通”三个案例,开展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模式及绩效评价研究。五是国外农村公共品供给经验借鉴。本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的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经验进行总结,比较了不同国家间的共性与差异。提出对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经验借鉴。六是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配套制度设计。本部分从明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制度设计引导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机制、强化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及优化激励机制设计,加强农村公共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配套制度设计分析。基于上述分析,形成如下研究结论:一是当前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存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总量不足且低质量、农村公共品供给结构失衡且模式单一、农村公共品供给效率低、农村公共品供给区域间失衡、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错位等突出问题,并进一步梳理其成因,包括:农村公共品需求日益增长且出现多元化态势、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不健全、农村公共品供给过程监管不足、农村公共品供给单向决策限制、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二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投资技术效率水平呈现出梯度变化特征,即从高到低依次是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各地区对农村公共品自身资源利用有效程度的差异和资金投入的差距相对较大。具体来看,重庆市和四川省的综合技术效率和规模技术效率较高;西南地区的农村公共品投资的投入和产出效果存在差异。三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投资结构效率呈现梯度变化特征,即从高到低依次是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区域间在农村公共品资源配置和投资结构上的差距显着,但总体上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投资结构效率逐渐改善。四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较为显着的成效,较大的改善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状况,满足了农民多元化公共品需求的表达,极大地调动了农村公共品受益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农民的满意度评价较高,但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五是依据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的农村公共品供给经验的概括总结,本文从明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制度设计引导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机制、强化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及优化激励机制设计,加强农村公共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配套制度设计分析。
陈敏[4](2020)在《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饮水安全是世界性难题,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等和各个国家都高度重视。我国也不例外:近40年来先后投资1.5万亿元、新建1100多万处农村饮水工程、覆盖近10亿农村居民。从工程覆盖面看,我国应已全面解决了农村居民饮水问题。但调查和统计显示,情况并不乐观,农村饮水数量上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价格上供高于求、质量上供低于求等矛盾问题处处存在(陈敏,2020)。一方面是有水供给但无人使用,农村地区尤其是南方农村存在大量饮水工程被抛荒,供能闲置50%以上,水利部暗访统计也证实有50%左右的农村饮水工程表现为不可持续;长江水利科学院对重庆试点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评价,只有38.5%达到可持续标准。另一方面是有部分农村居民没有水用或者有人乱用水、浪费水的情况并存,大量农村居民依旧过着喝望天水的生活,包括部分工程覆盖范围的居民,也有居民挥霍着政府提供的福利水、免费水。可见,有工程覆盖≠有产品供给,有供给≠有效供给,百姓有需要≠市场有需求。农村饮水为什么会大量出现“有供有需但非有效”的情况?这是国内外众多专家持久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是有效的农村饮水制度安排?为什么要进行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创新?如何进行农村饮水有效供给的制度创新?研究目标有三:一是把握农村饮水供给的变动规律、本质属性、现实需求和阶段性特征;二是明确实现农村饮水有效供给的制度安排及其内在机理;三是揭示制约农村饮水有效供给的具体制度因素及其形成机理,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创新思路和具体建议。研究思路是: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从农村饮水的产品属性入手,以实现农村饮水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明确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安排的总体思路和现实条件为切入点,试图通过构建农村饮水市场供给有效性分析模型,对农村饮水市场供给有效性进行检验,对实现农村饮水有效供给的制度创新重要性和制度创新内容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从农村饮水制度设计冲突、农村饮水供给主体制度落地矛盾、农村饮水融资投入制度困境等维度,分析相关制度的缺陷及其内在机理,并提出相应制度创新的方向和建议,以期为更好地调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发挥市场和政府两个作用、克服“泛市场化”“泛公益化”两种错误认识,进而构建实现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体系提供理论依据。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出主要结论有:(1)农村饮水安全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应具有优先保障地位(第3章)。通过追溯农村饮水安全的发展历程,并与其他类似公共产品比较分析,可得到农村饮水安全具有基础性和致命性、垄断性和群体性、阶段性和反复性、区域性和差异性、资源性和流动性等本质属性和公益性和经营性杂糅、规模效益和规模不经济并存、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混合、建设不标准和运行不规范叠加、社会供给和自我供给交叉、供过于求与供不应求交织等阶段性特征,其需求具有钢性强、受众宽、空间大等特点,在农村所有公共产品供给中具有优先地位。(2)农村饮水安全有效供给制度安排的关键是厘清政府和市场的权责范围并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第4章)。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有效供给,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百姓饮水中市场需求部分和基本需求的市场有效部分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法则进行供给;又要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兜底保基本民生中作用,对基本需求中的市场失灵部分,应该由政府兜底保障,政府既不能越位,更不能错位、缺位。(3)市场失灵是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市场的主体表现(第5章)。通过构建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市场分析模型,推导当前1100多万处农村供水工程可能存在的360种市场供需情形中,只有72种市场有效,这意味着理论上农村饮水市场80%会失灵,为政府参与农村饮水供给提供了理论依据。(4)改进和创新农村饮水安全有效供给制度体系是政府当前破解农村饮水有效供给难题的有效途径(第6、7、8章)。当前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建设时期已经结束,饮水供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已发生深刻变化,通过考察搜集到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的38个农村饮水制度,发现之前以工程为中心、以投资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农村饮水制度难以适应新矛盾、新任务,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进和创新,通过创新建立以分区定性、分段定责、分量计价的农村饮水安全制度体系,包括总供给-总销售制度(CS-CS制度)、阶段水价制度、城乡联动联调水价制度、“双通道”决策制度、专用水票“需求侧”直补制度、内部交叉补贴制度等,释放制度红利、巩固建设成果,既可提高投资效益,又可增强百姓福祉。本文可能的创新点:(1)提出农村公共产品和农村饮水安全分区供给理论。按照覆盖范围和缺失危害程度标准,提出了农村公共产品分区(ABCD)设计理论,并发现农村饮水处于A区的优先地位。并按照供需关系和市场原则,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进行分区,划分了市场和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界限,发现农村饮水刚需部分(ac C)在农村公共产品保障中的特殊地位。农村公共产品和农村饮水安全分区供给理论有助于回答“农村饮水安全是不是公共产品”“农村饮水为何需要优先供给”“如何厘清市场和政府在供给农村饮水职责的界限”等基本问题。(2)构建融合“价格控制”和“供求干预”为一体的农村饮水安全市场分析模型。基于农村饮水安全分区供给理论,本文构建了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市场分析模型,把农村饮水需求分解为基本需求(公益品)和非基本需求(市场产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在农村饮水有效供给中的职责边界。这一研究结论可为在减轻政府负担中压实政府责任、在增加企业责任中促进企业发展,把原来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独木桥”路径变成“双通道”提供依据。(3)基于“卡尔-希克斯标准”构建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体系。本文从定性制度、责任制度、融资制度等9个方面,考察了3个层面、38个农村饮水制度的效率,剖析了制度失灵的内在机理,并按照“卡尔-希克斯标准”进行制度改进,创新了农村饮水有效供给制度体系,回答了“农民可用多少水、交多少费”“政府该尽什么责、补多少钱”等长期困扰农村饮水安全有效供给的基本问题。
梁俊山[5](2020)在《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研究 ——以D村“两票”制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以来,先后经历革命时期、新中国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等重要发展阶段,各阶段都是党为实现人民利益而不断奋斗的过程。农村基层组织在党的实践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制度创新是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的核心机制。厘清农村基层党支部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对于实现以制度创新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农村党支部领导,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H县D村是一个位于晋、陕、蒙交界处具有悠久历史的小型村庄,其处于“鸡鸣三省”的边缘地理环境、“十年九旱”的气候条件和“民歌海洋”的艺术氛围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独特时空场域中,为基层党的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环境支撑。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民经历了组织化的三个重要时期,即从分散个体到组织集体的农民协会时期,从原子化小农到合作化社员的合作化时期和从非正式合作到政权化行动的人民公社时期。组织化实践中农民的民主意识得到启蒙并对农村制度形成初步认知,为改革开放后有序参与村民自治并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的宏观背景下,由于党的制度安排尚未明确村“两委”关系,为村民自治实践预留了基层制度创新空间。D村在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演化成为干群关系紧张、基层组织涣散的矛盾复杂村,群众在坚持党的领导制度认知下提出“选书记”的制度创新诉求。地方党委基于“人民中心”的价值遵循对诉求积极回应,与人民互动中创造了“两票”制选举党支部书记的新做法,强化了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权威,有效解决农村现实问题。“两票”制经验在党组织支持和实践检验下不断扩散和深化,最终演化为具有全国普适性的“两推一选”制度。D村“两票”制经验及其“跨村选人”、“一肩挑”的制度创新实践展示了完整的制度创新脉络和经验链条,形成较为丰富的研究资料。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本文试图通过对D村“两票”制创新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调研,结合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场域理论对其内在规律进行剖析,形成对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研究发现党支部选举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保障下、农民发展内驱力推动下,遵循理法合一的价值路线,通过内生外嵌的实现路径进行耦合创新的过程。其中制度场域是创制发生的空间环境,四维一体是制度创新的体系结构,系统协同是制度创新的合力机制,耦合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实现机制。在把握党的基层制度创新逻辑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以制度创新强化党的基层领导、满足农民发展需求、引领农村“三治融合”和推进乡村振兴实现的作用,从而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标。
张伟军[6](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理研究》文中提出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开始被动进入现代世界历史时刻。一方面传统秩序遇到总体性危机,君主专制体系开始出现瓦解现象,整个民族呈现危亡之势,另一方面中国迎来千年未有变局,国家和民族迎来新的希望和气象。为解决传统中国面临的总体性危机,中国从两条路径出发开始探索适应世界时刻新的秩序形态,开启了国家政治转型之路。考诸近代以来中国通过改良和革命实现现代国家政治转型的道路可知,它们两者之间在巨大差异的背后,蕴含着基本的组织形式相似性,即通过有组织的政治团体实现自身目标。这种有组织的政治团体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并成为中国政治转型的主体推动力量。政党通过革命重整国家政治秩序,将中国导向以政党政治为基础的现代共和国家形态方向。君主专制体系终结之后,中国真正进入现代共和国家建构时代,先后探索尝试了大致两种不同的政党制度形态。其一是多党制政党制度形态。对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的政治专制传统和大一统历史的国家而言,在国家政治权威阙如,基本政治秩序未建立的情况下,多党制的尝试导致党派林立,政局动荡,军阀分裂格局的混乱局面。其二是一党制政党制度形态。在学习模仿多党制未取得预期成效后,孙中山为代表的志士仁人将目光转向新出现的政党制度形态,在苏联的帮助下,建立强有力的革命党和革命党领导下的军事力量,试图实行党政军合一的政治体制。孙中山之后,蒋介石及其领导的国民党迅速变质,实行一党制的独裁制度。一党制的政党制度在价值上与现代政治的民主共和追求相违背,在功能上无法容纳整合中国的多元政治力量,本身内部也矛盾重重,不能实现有效整合,导致一党制政党制度政治能力低下,无法有效建构国家。近代中国的总体性危机催生的现代国家建构需求、多党制和一党制的失败,共同构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历史中出场的历史背景,国际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国的实际国际地位和中国的现实国情又决定了中国不具备通过资本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国家建构。因此,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治主张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唯一可供选择的方向和路径。中国共产党以统一战线的方式,凝聚和吸纳中国的进步力量,建立了广泛稳固的革命政治联盟,实现了对中国各方面政治力量的有效整合,通过革命终结了国内封建势力、大资产阶级和国外侵略势力的统治,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共和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立现代国家的过程,历史地客观上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的政治格局,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雏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和出场的逻辑是因应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这一历史目标与任务,继续以探索不同的组织形态和路径方法以完成多党制和一党制所未能完成的国家建构任务,表现出现代国家建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相互促进的格局与特征。一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和苏联的社会主义建国实践,给中国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和借鉴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理论来源和效仿对象,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基于实践的争夺制度思想理论创新,不断建构和塑造具有自身独特优势的政党制度形态。二是中国长期的和合文化传统、大一统政治格局、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和农工为主的阶级结构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提供了一系列文化社会经济和阶级基础。三是完成国家整合,实现现代主权国家建构,是近代中国的主要政治任务和历史目标,需要政党制度作出回应。在完成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和多党派参与良性互动,不断调适,在实践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形态。在完成现代国家建构后,这一政党制度最终确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逐步成长为一种新型政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之所以是新型政党制度,就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历史、结构和功能上与其他政党制度存在本质不同。通过类型辨析和结构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呈现多元一体的聚合结构,表现为共产党+民主党派的“1+8”模式,内部职能关系清晰,具有历史延续性、结构稳定性和实践效能性。其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党派之间政治地位平等,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民主党派参政都受到宪法一体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部结构特征,体现为各种价值关系之间的辩证平衡,具体为创造一体与包容多元的辩证统一,协商民主与权力集中的辩证统一,选举政治与贤能政治的辩证统一,控制权力与保证效能的辩证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确立后,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制度载体,发展成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独具特色的政党政治形态,即政党作为国家治理的领导主体和参与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国家治理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政党为中心建构起来的,政党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国家能力。政党制度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的核心机制和主要路径,主要是政党嵌入国家,具体是政党的思想、组织、政策和运行原则全面植入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中,领导和规范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运行,就是政党治理国家的机制运转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历史性的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绩效,实现了国家站起来、富起来的历史任务,正在实现强起来的全面复兴目标,具有显着的功能优势。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国保持国家政治统一、实现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和实践协商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功能优势主要体现在通过聚合性的政党制度结构,保持了大国的政治统一,通过非竞争的政党监督模式,初步实现了政党之间的权力监督,主要是对执政党的权力监督,通过政党协商制度实现了包容互惠发展导向的协商民主治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内在优势转化成为治理效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仍有很大空间,需要继续挖掘和持续推进。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下,坚持和完善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导引,维护秩序、巩固共和、实现法治与促进发展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需要应对内外挑战、满足实践需求和补齐话语短板。在具体路径选择上,主要是优化中国特色政党政党制度内在结构、提升政治能力、强化制度执行、建构学术话语体系等四个方面。
张金艳[7](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程秀建[8](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董田甜[9](2016)在《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但同时聚集大量的民生问题使得社会矛盾凸显,从而对政治运行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真正解决民生问题、进一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求深入系统地研究民生政治,推进民生政治。民生政治既是一个理论命题,也是一个实践议题。系统研究民生政治的理论框架有利于中国政治主题的新发展,更好地认识当代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进程的客观趋势。重视民生政治的实践发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生问题,有利于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保障改善民生的政治理念、政治程序和行动模式。民生政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组成部分,民生政治所显示的治国理政程序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合理可行的战略选择。因此,民生政治是当代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应着力关注和弘扬的良治政治理念和具体操作模式,也应该成为学界研究现实政治问题的重要视角和分析途径。本文以民生政治的理论构成和实践发展为研究对象,通过揭示民生问题与政治发展的关系,力图全面系统地论证民生政治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选择。基于政治发展与发展战略的基本框架与理论逻辑,从价值目标、动力阻力、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四个维度构建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的战略体系,并在对我国民生政治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解读民生政治的战略实施与对策建议,最终得出的结论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有必要提出一种新型的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民生政治命题,并以民生政治解读、统领和加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梦。为我国从“经济建设型”转向“民生型”的政治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并对政治改革与发展和政府治理方式提供参考意见,同时也为科学有效地改善转型期民生问题提供具有操作性的解决路径。论文结构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其逻辑结构和基本内容如下:绪论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缘由及意义,并通过文献综述的形式对当前国内外学术界与本文议题相关的研究进行了概括,还简述了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手段等,对论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也进行了预估。正文总体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民生政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主要通过对民生、民生政治等核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为民生政治的学术和现实内涵打下基础,本部分重点对民生政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是后续论证的重要框架。第二部分以中国民生思想和发展历史为主线,以发展政治学为学科视角,在转型期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探讨民生政治是合理可行的战略选择与构建的战略意义,重点从传统、环境和结构三方面分析,理性节制的政治变革是适合中国的政治发展战略。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我国民生政治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第四、五、六、七部分分别阐述了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的价值目标、动力阻力、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系统构建出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的战略体系,这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和研究重点。第八部分立足本国国情,探索民生政治进一步发展和优化的战略实施与对策建议,重点通过建立民生发展指数的预测模型来解读民生政治如何在实践中推动和发展进步,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推进民生政治发展和建设。最后的结论将各章节的主要观点贯穿起来,得出核心观点并展望中国民生政治的未来发展趋势。论文从战略与全局的高度,运用规范和实证相结合,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分析马克思主义相关政治学说,提出构建民生政治的发展体系之说。较为系统地提出民生政治的概念,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发展政治学等多学科交叉进行视角创新,试图在整体上推进民生政治学的原创性研究。对当代中国民生政治的系统研究重点在政治发展方面,从价值目标到制度和政策层面再到机制层面,从内到外逐层分析建构,提出系统的民生政治发展的研究趋势和实践探索路径,以利于在总体上推进民生政治发展的战略实施并提出具体行动方案和对策建议。
朱颂[10](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指出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二、农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缺陷与改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缺陷与改造(论文提纲范文)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缩略词对照表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动因的研究 |
1.2.2 关于农业水价改革对农户用水行为影响的研究 |
1.2.3 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的研究 |
1.2.4 简要述评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2.1.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 |
2.2 理论基础 |
2.2.1 资源配置理论 |
2.2.2 农户行为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3 理论分析 |
2.3.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制度框架 |
2.3.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效应机理 |
2.4 本章小结 |
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动因与利益相关者分析 |
3.1 农业水价改革的历史演进 |
3.1.1 无偿和低价供水阶段(1949-1984 年) |
3.1.2 农业水价改革起步阶段(1985-2005 年) |
3.1.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阶段(2006 年以来) |
3.2 农业水价改革的成效与困境 |
3.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动因 |
3.4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互动分析 |
3.4.1 农业水价改革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 |
3.4.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目标差异 |
3.4.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激励相容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现状分析 |
4.1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分析 |
4.1.1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 |
4.1.2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评价 |
4.2 项目区主要改革举措及利益保障分析 |
4.2.1 项目区主要改革举措 |
4.2.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分析 |
4.2.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利益相容性缺陷 |
4.3 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效果评价 |
4.3.1 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相关主体评价方法 |
4.3.3 相关主体评价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5 农户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响应行为分析 |
5.1 理论分析 |
5.2 农户节水技术采用的驱动因素 |
5.2.1 Meta分析的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5.2.2 Meta分析结果 |
5.3 农户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响应行为偏好分析 |
5.4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农户节水技术采用行为的影响 |
5.4.1 研究方法 |
5.4.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3 实证分析 |
5.4.4 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的仿真模拟 |
6.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仿真模型构建 |
6.1.1 确定系统边界及结构 |
6.1.2 建构系统因果关系图 |
6.1.3 绘制存量流量图 |
6.2 变量方程赋值 |
6.2.1 变量描述性统计 |
6.2.2 指标权重确定及变量方程赋值 |
6.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评价结果分析 |
6.4 情景模拟及仿真结果分析 |
6.4.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仿真模拟 |
6.4.2 各子系统效应仿真模拟 |
6.4.3 模型检验 |
6.4.4 参数情景设置 |
6.5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构建终端用水户节余水权交易机制 |
7.2.2 完善粮食主产区专项财政支持政策 |
7.2.3 明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分担机制 |
7.2.4 完善“一提一补”机制,提升灌溉规模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2)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二、既有研究回顾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弱约束性制度为何扩员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趋弱的现实背景 |
第三节 既有学理逻辑的解释与不足 |
第二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可能 |
第一节 概念界定:弱约束性制度 |
第二节 两个假定:包容性制度、协调型互动 |
第三节 三个假设:权力制衡、规范扩散、功能补偿 |
第三章 案例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扩员问题概述 |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弱约束性界定 |
第三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包容性特征和制度互动背景 |
第四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权力制衡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相关权力要素:俄罗斯、美欧、中国 |
第二节 权力制衡需求:俄罗斯视角下的制衡需求与制衡可能 |
第三节 权力制衡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权力制衡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五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规范扩散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价值规范要素:“上海精神” |
第二节 规范扩散需求:“上海精神”的扩散需求与扩散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扩散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规范扩散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六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功能补偿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出现 |
第二节 在对接协调中获取功能补偿的可行性论证 |
第三节 功能补偿对扩员决策的决定性影响 |
本章小结 功能补偿是弱约束性制度扩员的必要条件 |
总结 |
一、总结与结论 |
二、基于结论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的局限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3)我国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述 |
1.3.1 公共品内涵研究 |
1.3.2 公共品供给主体研究 |
1.3.3 农村公共品需求研究 |
1.3.4 农村公共品供给研究 |
1.3.5 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 |
1.3.6 研究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1.6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公共品 |
2.1.2 农村公共品供给 |
2.1.3 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 |
2.2 理论基础 |
2.2.1 基于W-L模型的农村公共品最优供给 |
2.2.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3 基于效率研究的福利经济学理论 |
第3章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逻辑与现实基础 |
3.1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逻辑起点 |
3.1.1 政府供给与政府失灵 |
3.1.2 市场供给与市场失灵 |
3.1.3 第三方供给与志愿失灵 |
3.1.4 农户参与 |
3.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基础 |
3.2.1 农村公共品供给总量不足且结构失衡 |
3.2.2 农村公共品需求日益增长且出现多元化态势 |
3.2.3 农村公共品供给地区差异明显 |
3.2.4 第三部门壮大 |
3.2.5 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的历史演进与现状考察 |
4.1 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发展历程 |
4.1.1 改革开放前中央“大统一”单一制农村公共品供给 |
4.1.2 改革开放至分税制改革中央地方分层的农村公共品供给 |
4.1.3 分税制改革后农村公共品供给 |
4.1.4 全面税改后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探索 |
4.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种类多元化供给现状考察 |
4.2.1 生活服务型农村公共品 |
4.2.2 生产保障型农村公共品 |
4.2.3 发展促进型农村公共品 |
4.3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农村公共品供给总量不足且低质量 |
4.3.2 农村公共品供给结构失衡且模式单一 |
4.3.3 农村公共品供给碎片化 |
4.3.4 农村公共品供给区域间失衡 |
4.3.5 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错位 |
4.4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种类多元化供给问题的成因分析 |
4.4.1 农村公共品需求日益增长且出现多元化态势 |
4.4.2 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不健全 |
4.4.3 农村公共品供给单向决策限制 |
4.4.4 农村公共品供给过程缺乏监管不到位 |
4.4.5 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效率测算、演化趋势和影响因素研究 |
5.1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效率测算 |
5.1.1 研究方法 |
5.1.2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1.3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测算 |
5.1.4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区域异质性分析 |
5.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效率的时间演化趋势 |
5.2.1 研究方法 |
5.2.2 研究期间划分 |
5.2.3 核密度估计结果分析 |
5.3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结构效率测算及影响因素分析 |
5.3.1 结构效率空间理论模型 |
5.3.2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3.3 农村公共品供给-结构效率测算分析 |
5.3.4 农村公共品供给-结构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案例分析 |
6.1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模式应用及分析 |
6.1.1 政府—市场—农民供给模式:以“珙县农村修路”为例 |
6.1.2 村集体—政府—市场供给模式:以“万春镇L村路灯维护”为例 |
6.1.3 政府—自治组织—私人部门供给模式:以“和顺镇H村图书馆建设”为例 |
6.1.4 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模式评价 |
6.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绩效评价:以“农贷通”为例 |
6.2.1 “农贷通”平台介绍 |
6.2.2 数据来源与样本介绍 |
6.2.3 “满意度评价内容与基本情况 |
6.2.4 “农贷通”平台满意度综合评价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国际经验借鉴 |
7.1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1.1 美国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1.2 德国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1.3 日本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1.4 韩国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2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共性与差异 |
7.2.1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共性 |
7.2.2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差异 |
7.3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借鉴与启示 |
7.3.1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制度体系 |
7.3.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组织体系 |
7.3.3 多主体筹措资金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配套制度设计 |
8.2.1 构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体系 |
8.2.2 明确农村公共品供给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8.2.3 引导非营利组织与村级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品供给 |
8.2.4 强化农民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 |
8.2.5 优化激励机制设计,健全农村公共品质量监管体系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4)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结构框架 |
1.4 数据来源及处理 |
1.4.1 数据来源 |
1.4.2 数据处理 |
1.5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 |
1.5.1 研究重难点 |
1.5.2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研究动态、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 |
2.1 研究动态 |
2.1.1 文献综述 |
2.1.2 研究述评 |
2.2 基础理论 |
2.2.1 制度经济学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马斯诺需要层次理论 |
2.3 相关概念 |
2.3.1 农村饮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2.3.2 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
2.3.3 阶梯水价与阶段水价 |
第3章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发展历程及其特征 |
3.1 发展历程 |
3.1.1 安全标准演变历程 |
3.1.2 规划法规完善历程 |
3.1.3 水源管理制度变迁 |
3.2 比较分析 |
3.2.1 与城市饮水比较 |
3.2.2 与农村公路用电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供给比较 |
3.2.3 与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类产品供给比较 |
3.3 需求分析 |
3.3.1 基础性需求:刚性强 |
3.3.2 广泛性需求:受众宽 |
3.3.3 发展性需求:空间大 |
3.4 基本特征 |
3.4.1 基础性和致命性 |
3.4.2 垄断性和群体性 |
3.4.3 阶段性和反复性 |
3.4.4 区域性和差异性 |
3.4.5 资源性和流动性 |
3.4.6 分散性和季节性 |
3.5 阶段特征 |
3.5.1 公益性和经营性杂糅 |
3.5.2 规模效益和规模不经济并存 |
3.5.3 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混合 |
3.5.4 建设不标准和运行不规范叠加 |
3.5.5 社会供给和自我供给交叉 |
3.5.6 供过于求和供不应求交织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创新的总体思路 |
4.1 制度创新的主流目标 |
4.1.1 以居民为中心的制度体系 |
4.1.2 形成闭环的制度体系 |
4.1.3 遵循本质属性、阶段特征和发展规律的制度体系 |
4.2 制度创新的基本方法 |
4.2.1 注重“卡尔多改进”追求效益最大化 |
4.2.2 注重上下结合内外互动体现实用性 |
4.2.3 注重前后比较左右借鉴凸显均衡性 |
4.3 制度创新的外部环境 |
4.3.1 统一的思想认识 |
4.3.2 扎实的经济基础 |
4.3.3 成功的经验借鉴 |
4.3.4 庞大的工程系统 |
4.3.5 归位的政府职能 |
4.4 制度创新的内部条件 |
4.4.1 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
4.4.2 逐步异化的制度目标 |
4.4.3 非均衡的制度效应 |
4.5 制度创新的考核指标 |
4.6 制度创新的基本设想 |
4.6.1 市场有效的判断标准 |
4.6.2 制度有效的制约因素 |
4.6.3 制度创新的关键问题 |
4.6.4 制度创新的现实局限 |
4.7 制度创新的基本逻辑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创新的市场特征 |
5.1 农村饮水安全市场分析模型设计 |
5.1.1 模型选择:三种常见市场分析模型比较 |
5.1.2 模型设计:农村饮水安全市场分析模型 |
5.1.3 模型说明:重要节点和区域 |
5.2 质量要素对市场有效性影响:供给-需求分析 |
5.2.1 基本类型 |
5.2.2 有效性分析 |
5.3 价格要素对市场有效性影响:成本-收益分析 |
5.3.1 基本类型 |
5.3.2 有效性分析 |
5.4 农村饮水安全市场有效性综合分析 |
5.4.1 模型分析及结果 |
5.4.2 主要特点 |
5.5 调查数据分析 |
5.5.1 抽样调查分析 |
5.5.2 典型调查分析 |
5.5.3 居民反馈数据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设计冲突及创新 |
6.1 制度设计冲突的主要表现 |
6.1.1 产品定性模糊化:混淆不准的定性制度 |
6.1.2 供给质量理想化:高标低配的水质制度 |
6.1.3 供水类型单一化:人畜同饮的供给制度 |
6.2 制度设计失灵的内在机理 |
6.2.1 定性制度失灵分析 |
6.2.2 质量制度失灵分析 |
6.2.3 分类制度失灵分析 |
6.3 制度设计创新的基本思路 |
6.3.1 分区定性制度创新 |
6.3.2 “双通道”决策制度创新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制度落地矛盾及创新 |
7.1 制度落地矛盾的主要表现 |
7.1.1 责任落实基层化:“层层下移”的责任制度 |
7.1.2 融资主体空心化:“补助”“配套”的融资制度 |
7.1.3 运行管理公地化:抓大放小的运管制度 |
7.2 制度落地矛盾的内在机理 |
7.2.1 责任主体制度失灵分析 |
7.2.2 融资主体制度失灵分析 |
7.2.3 运管主体制度失灵分析 |
7.3 责任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
7.3.1 分段定责制度创新(CS-CS制度) |
7.3.2 创新绩效评价制度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农村饮水安全融资投入制度的两难困境及创新 |
8.1 融资投入两难的主要表现 |
8.1.1 资金分配均等化:数人头的投入制度 |
8.1.2 产品定价市场化:“以水养水”的定价制度 |
8.1.3 运管补贴低效化:逆向刺激的补贴制度 |
8.2 融资投入两难的内在机理 |
8.2.1 投入制度失灵分析 |
8.2.2 定价制度失灵分析 |
8.2.3 补贴制度失灵分析 |
8.3 融资投入制度创新思路 |
8.3.1 “阶段水价”制度创新 |
8.3.2 “需求侧补贴”制度创新 |
8.4 算例 |
8.4.1 现行制度导致工程荒废 |
8.4.2 实行制度保基本运行 |
8.4.3 创新制度多方受益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1.1 分区治理是破解农村公共产品治理失效的有效方式 |
9.1.2 市场失灵是农村饮水安全市场供给的基本特征 |
9.1.3 统筹推进是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必由之路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和主持(研)课题 |
(5)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研究 ——以D村“两票”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基本问题与反思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基础: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
(一)文献综述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进路:视角选择与理论假设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四)理论视角 |
四、研究样本:村庄选取与典型特征 |
(一)样本选取原则 |
(二)样本基本概况 |
(三)样本典型特征 |
第一章 地理交汇与文化交融:“两票”制探索的时空场域 |
1.1 “鸡鸣三省”之边缘地理 |
1.1.1 H县沿革与县域区位 |
1.1.2 D村由来与村庄区位 |
1.1.3 边缘地理的交集与自立 |
1.2 “十年九旱”之古渡经济 |
1.2.1 天与地:传统农业根基薄弱 |
1.2.2 福与祸:黄河泊来利弊 |
1.2.3 破与立:挣扎的渡口经济 |
1.3 “民歌海洋”之艺术之乡 |
1.3.1 “二人台”:艺术的地域根基 |
1.3.2 民风活跃:曲艺塑造下的地方文化 |
1.3.3 走西口:艺术与社会的互动 |
1.4 “自治示范”之民主金石 |
1.4.1 《村组法》试行与H县试点 |
1.4.2 《村组法》落实与H县示范 |
1.4.3 突破:自治精神萌动农民诉求 |
第二章 民主启蒙与制度认知:“两票”制探索前的民主习得 |
2.1 农民协会时期:从分散个体到组织化集体 |
2.1.1 清末的农会组织 |
2.1.2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组织 |
2.1.3 解放区的农民协会重建 |
2.2 合作化时期:从分散小农到合作化社员 |
2.2.1 农民所有制下的个体经营尝试与缺陷 |
2.2.2 传统变工下的互助生产 |
2.2.3 初级合作社下合作意识的萌动 |
2.3 人民公社时期:从非正式合作到政权化行动 |
2.3.1 高级合作社:从自发合作到集体行动 |
2.3.2 集体化社员:从生产社员到政治成员 |
2.3.3 运动化社员:从政治参与到群体乱序 |
2.4 包产到户:从秩序缺位到民主自治 |
2.4.1 退潮与反思:农民乱序参与的折返 |
2.4.2 探索与首创:包产到户的农民实践 |
2.4.3 民主与权利:村民自治的制度构建 |
第三章 民主探索与制度创新:“两票”制产生与实践的内在动因 |
3.1 “村民自治”:两票制创新的制度前提 |
3.1.1 村民自治顶层设计为制度创新提供机制保障 |
3.1.2 村民自治实践开启制度创新窗口 |
3.1.3 村民自治使农村基层党建产生新“需求” |
3.2 “为利抗争”:两票制创新的工具理性 |
3.2.1 依法举揭:政治认同下农民维权的路径选择 |
3.2.2 创制扩权:农民诉求表达的行动策略 |
3.2.3 以势易权:农民诉求实现的精神取向 |
3.3 “人民中心”:两票制创新的价值回应 |
3.3.1 诉求回应:加强农村基层党建的必然要求 |
3.3.2 互动创制:两票制创新的实践路径 |
3.3.3 农民中心:两票制的价值遵循 |
3.4 “政治实验”:两票制创新的探索路径 |
3.4.1 政治实验与政治学实验 |
3.4.2 中国的“政治实验”范式 |
3.4.3 两票制:政治实验的基层实践 |
第四章 民主落实与制度拓展:“两票”制发展与深化的路径选择 |
4.1 实践检验与制度成型:D村试选到W镇推行 |
4.1.1 制度诉求:“信任票”的产生缘由 |
4.1.2 制度供给:实践检验下的诉求回应 |
4.1.3 创制成效:制度创新绩效的现实反映 |
4.2 经验推广与制度发展:从X地区现场会到山西培训班 |
4.2.1 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 |
4.2.2 农民实践:制度创新发展的驱动力量 |
4.2.3 制度风险:制度创新的宏观考量 |
4.3 全国借鉴与制度变体:从“两票”制到“两推一选” |
4.3.1 有限效度:“两票”制昙现与折返 |
4.3.2 水波效应:“两票”制的后创制时代 |
4.3.3 制度变体:“两推一选”创制与全国落地 |
4.4 民主深化与制度超越:从村支部选举到乡镇直选 |
4.4.1 民主上升:公推直选由乡村走向乡镇 |
4.4.2 民主拓展:由村内选举走向多村联选 |
4.4.3 民主深化:制度创新的持续动力 |
第五章 耦合创新: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 |
5.1 党的领导:制度创新的组织保障 |
5.1.1 农村党建催生制度创新需求 |
5.1.2 地方党组织推动制度创新实践 |
5.1.3 党中央确认制度创新结果 |
5.2 农民发展: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 |
5.2.1 农民逐利:制度创新的经济动因 |
5.2.2 农民维权:制度创新的政治追求 |
5.2.3 农民参与:制度创新的文化场域 |
5.2.4 农民发展:制度创新的核心动力 |
5.3 理法合一:制度创新的价值遵循 |
5.3.1 合法性:制度创新的外部边界 |
5.3.2 合理性:制度创新的内在准绳 |
5.3.3 人民性:理法合一的创制精神 |
5.4 内生外嵌: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 |
5.4.1 诉求萌发:制度创新的起点 |
5.4.2 以势抗争:制度议程的设置 |
5.4.3 价值嵌入:制度创新的实现 |
5.4.4 党的引领:制度创新的扩散 |
5.5 耦合效应:制度创新的协同机制 |
5.5.1 制度场域:创制发生的空间环境 |
5.5.2 四维一体:制度创新的体系结构 |
5.5.3 系统协同:制度创新的合力机制 |
5.5.4 耦合机制:制度创新的实现机理 |
第六章 党的制度创新引领农村发展的未来走向 |
6.1 以制度创新强化党的基层领导 |
6.1.1 跨村选人:创新党的基层选举制度 |
6.1.2 跨级用人:创新党员干部管理制度 |
6.1.3 跨委育人:创新党员人才培养制度 |
6.2 以制度创新满足农民发展需求 |
6.2.1 问题:农民需求的现状分析 |
6.2.2 归因:农民需求的制度成因 |
6.2.3 策略:农民需求的制度供给 |
6.3 以制度创新引领农村“三治融合” |
6.3.1 党的领导制度创新:三治融合的基本前提 |
6.3.2 农村制度耦合创新:三治融合的协同机制 |
6.3.3 党领民治体制创新:三治融合下的农村善治 |
6.4 以制度创新推进乡村振兴 |
6.4.1 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助推产业兴旺 |
6.4.2 创新农村生态保护制度,建设宜居乡村 |
6.4.3 创新村规民约惯习制度,培育文明乡风 |
6.4.4 创新农村社区治理制度,实现农村善治 |
6.4.5 创新农民收入分配制度,创造富裕生活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对象与价值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价值 |
二、学术文献梳理与评价 |
(一)关于近代以来中国政党制度的研究 |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相关研究 |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研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框架和目标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近代中国的总体性危机及其后果 |
一、传统中国的总体性结构 |
二、近代以来中国总体性结构危机及后果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可行路径 |
一、近代中国政治走向的问题与挑战 |
二、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国家类型选择 |
三、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实践路径选择 |
第三节 近代中国政党观念的生成 |
一、政党观念及其起源 |
二、政党观念在中国的生成与发展 |
三、政党制度的内涵及其选择 |
第四节 近代中国政党制度探索的历程 |
一、近代中国政党制度生成与探索的基础 |
二、多党制政党制度形态的尝试 |
三、一党制政党制度形态的实践 |
四、近代中国政党制度探索失败的反思及其启示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基础条件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思想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思想的要义及特征 |
二、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思想实践的苏联模式及影响 |
三、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社会文化根基 |
一、经济结构基础 |
二、阶级结构基础 |
三、政治文化基础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政治现实需求 |
一、对外主权独立需求 |
二、内部秩序整合需求 |
三、现代民主政治需求 |
四、推进国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历史脉络 |
第一节 现代国家建构与政党制度生成的互生型逻辑 |
一、历史生成的因果性 |
二、制度形态的匹配性 |
三、实践机制的关联性 |
四、价值追求的同一性 |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初步探索 |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四、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确立 |
一、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的发布与民主党派的反应 |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新中国政党制度的初步确立 |
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政党制度的发展 |
第四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
一、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发展 |
三、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发展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涵、构造及特质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新型内涵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概念分析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属性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类型意义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组织构造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组织构造的价值逻辑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组织构造的政治原则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构成主体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关系结构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特质 |
一、创造一体与包容多元的辩证统一 |
二、协商民主与权力集中的辩证统一 |
三、选举政治与贤能政治的辩证统一 |
四、控制权力与保证效能的辩证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机制形态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国家治理形态基础 |
一、中国特色国家治理形态的形成 |
二、中国特色国家治理形态的规范内涵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依据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规范依据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部运行机制 |
一、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机制 |
二、政党协商机制 |
三、党际监督机制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外部运行机制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政权体系中运行的机制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人民政协中运行的机制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运行的机制 |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实践优势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整合优势 |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和合统一的政治保障 |
二、多党合作是国家和合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 |
三、政治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沟通交往的重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监督优势 |
一、一党执政及其权力监督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
二、中国特色政党监督模式的特征与优势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治理优势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包容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发展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 |
第七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价值向度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秩序价值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民主价值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法治价值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社会价值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问题挑战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内外挑战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实践需求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话语短板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实践进路 |
一、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内外结构 |
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主体能力 |
三、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机制执行 |
四、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话语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理论意义 |
(三) 实践价值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研究的客观现状 |
(二) 研究述评 |
三、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手段 |
(三) 技术路线 |
(四) 可行性分析 |
五、本题目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生政治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 |
一、民生政治的概念解读 |
(一) 民生的概念与内涵 |
(二) 民生政治的概念和内涵 |
二、民生政治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 国家本质与政府职能理论 |
(二) 政治发展与发展战略理论 |
(三) 政治合法性与有效性理论 |
(四) 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 |
第二章 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的战略抉择 |
一、当代中国发展民生政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
(一) 后发国家政治发展的特征与战略选择 |
(二) 中国政治发展战略的两条思路 |
(三) 作为政治发展战略的变革 |
二、当代中国发展民生政治的必然性 |
(一) 中国发展民生政治的理论依据 |
(二) 中国发展民生政治的现实依据 |
(三) 当代中国发展民生政治的新主题 |
三、当代中国发展民生政治的战略意义 |
(一) 政治合法性基础新的增长点 |
(二) 社会建设的新动力 |
(三) 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障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现状分析 |
一、民生政治发展取得的成就 |
(一) 民众生活质量的显着提高 |
(二) 反贫困取得重大成绩 |
(三) 社会保障体系形成 |
(四)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民生政治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民生法治化水平较低 |
(二) 民生发展程度整体不高 |
(三) 民生治理方式相对单一 |
(四) 公共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
三、民生政治的非均衡发展成因 |
(一) 经济发展不均衡 |
(二) 体制机制不完善 |
(三) 政府民生职能缺失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的价值目标体系 |
一、民生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 |
(一) 政治公正 |
(二) 政治民主 |
(三) 政治法治 |
(四) 政治稳定 |
二、民生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 |
(一)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
(二)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民生政府 |
(三)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四) 实现民富国强的和谐社会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民生政治发展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 领导力量的推动 |
(二) 经济发展的持续 |
(三) 公民社会的兴起 |
(四) 利益分化的需求 |
二、民生政治发展的阻力因素分析 |
(一) 历史传统和文化中的错误观念 |
(二) 旧有体制和制度条件 |
(三) 经济发展结构失衡 |
(四) 社会群体的不合理差异 |
(五) 生态环境与资源约束 |
第六章 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的制度创新 |
一、民生政治发展的“制度化”范式 |
(一) 制度创新的理论框架 |
(二) 制度创新的意义 |
二、构建民生政治发展的制度体系 |
(一) 民生政治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
(二) 民生政治参与的有序扩大机制 |
(三) 民生法治化与民权保障机制 |
(四) 应对民生政治危机治理机制 |
(五) 民生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机制 |
(六) 健全民生政治制度执行机制 |
第七章 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的政策支持 |
一、民生政策议程的民意化 |
(一) 公共政策分析中的“民生问题” |
(二) 改善民生政策议程的启动与议决 |
(三) 民生政策议程确立的条件、途径和模式 |
二、民生政策制定的合法化 |
(一) 影响民生政策制定的因素 |
(二) 民生政策制定的渐进动态过程 |
(三) 民生政策的合法化 |
(四) 加强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
三、民生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
(一) 民生政策执行的原则与模型 |
(二) 民生政策执行过程与方式 |
(三) 民生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
四、民生政策评估的多元化 |
(一) 民生政策评估的类型与意义 |
(二) 影响民生政策评估的因素分析 |
(三) 民生政策评估程序 |
(四) 构建以民生为重心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 |
第八章 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的战略优化与对策建议 |
一、民生政治发展的战略行动原则 |
(一) 民生权益的普惠性 |
(二) 政府主导的多元化 |
(三) 发展进程的有序化 |
二、建立民生指数及监督落实机制 |
(一) 民生指标体系框架 |
(二) 民生指数的细化与分解 |
(三) 完善监督落实机制 |
三、民生规划方案的具体实施 |
(一) 经济驱动 |
(二) 政府服务 |
(三) 文化支撑 |
(四) 社会调节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基本概念厘清 |
(一) 农民 |
(二) 土地 |
(三) 财产权 |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
第一节 成都模式 |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
二、“两股一改”模式 |
三、“土地银行”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二节 重庆模式 |
一、“地票”模式 |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
三、模式特点 |
第三节 广东模式 |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四节 浙江模式 |
一、“两分两换”模式 |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
三、土地信托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四、农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缺陷与改造(论文参考文献)
-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效应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D]. 蔡威熙. 山东农业大学, 2021(02)
- [2]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D]. 彭昕. 外交学院, 2021(10)
- [3]我国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D]. 严宏. 西南大学, 2021(05)
- [4]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的制度研究[D]. 陈敏. 西南大学, 2020(05)
- [5]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研究 ——以D村“两票”制为例[D]. 梁俊山. 山西大学, 2020(07)
-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理研究[D]. 张伟军. 兰州大学, 2020(01)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当代中国民生政治发展研究[D]. 董田甜.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5)
- [10]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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