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基因提供者利益分享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员朋玺[1](2021)在《人体基因专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因专利的客体由早期的细菌基因,发展到动植物基因,再到如今的人体基因,客体发展暴露出了我国在人体基因专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迎来生物技术的高速发展期,相关冲突仍不显着,但人体基因技术的兴起是大势所趋,为了改善我国涉及人体基因的专利保护,促进我国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本文拟分析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首先,明确人体基因的可专利性,人体基因作为科学研究成果,具备知识产权属性,人体基因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具备消极要件,同时其天然不属于着作权保护范畴,在应用上更难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应当通过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此外,简要阐述人体基因专利和一般基因专利的区别在于伦理审查需求更高和应适当进行权利限制。其次,梳理人体基因专利的历史发展,人类从早期的宏观专利对象进军到微观领域,分离纯化的DNA分子成为可专利客体,之后具备活性的编辑DNA分子也成为专利对象。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基因专利来到人体基因领域,起初争议限定在生物科技行业内部,但相关利益冲突在梅利亚德案集中爆发,美国根据其科技和社会发展,最先作出人类基因互补序列可授予专利,但分离纯化人类基因不可申请专利的认定,部分肯定了人体基因的可专利性。再次,通过数据分析我国人体基因专利现状,梳理我国在人类基因保护制度上的创举:第一,专利审查指南适当吸纳了经典科学研究成果,例如胚胎细胞14天原则的适用;第二,在民法典中明确了对于违法进行人体基因编辑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严重违法编辑人类基因的行为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同时还指出我国在人体基因专利保护上存在的法律不适应科技进步、人体基因资源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伦理审查须严格规制、利益分享机制尚需完善等问题。最后,分析与人体基因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对于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的借鉴意义,其中植物新品种相关制度体现的特殊保护期限、特殊授权条件、提高规制位阶等特点,尤为适用于人体基因专利的保护;分析比较美国、日本等国的人体基因专利保护制度发现,各国采取了适合本国发展的保护模式,保护范围与研发能力正相关。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尚在起步阶段,在产值、营收和研发能力上,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尽管美国的保护模式更开放、更有利于激发研究积极性,但也不能完全适用。日本的周边限定模式比起美国更加保守,但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需求,人体基因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应载明基因具体的功能,授权上应当偏重于功能保护而非产品保护,保留其他未知功能的可专利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采取谨慎适度保护的原则、具体制度须适时调整、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完善人体基因专利伦理审查、利益分享并非当前应关注问题等建议,以期扶持我国人体基因产业发展,对我国利益予以最大化的保护。
梁超[2](2020)在《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文中指出信息化和生物技术为基础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已初现端倪,无论国家,抑或经济组织、科研机构等都为防止输在“起跑线”,为试图抢占科技革命“制高点”而跃跃欲试。而这场革命的“重要引擎”便是基因,特别是人类基因。人类基因权利保护问题,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等多元主体,以及私人权益、社会伦理、国家战略等多重维度。既有的研究对基因技术高唱“赞歌”的同时,也逐渐从警惕技术的高风险、结果的不可逆、伦理的强冲击等视角来探讨对基因技术的管控,实现对基因权利人的被动保护,但鲜有以基因权利人主动维权为视角,特别是对一切关系发生起点的基因自己决定权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考察。本文建立在权利建构与保护的视角,沿着事实—理论—制度的研究路径,回应了为何关注基因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缘何作为一种权利问题以及国内外就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前言),宏观层面介绍人类基因及基因权利(第一章)、微观层面证成基因自己决定权(第二章),并在此基础上呈现国内外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第三章),最后围绕当前的民事司法和未来的民事立法维度建构权利保护框架(第四章和结语)。申言之:第一章,阐释作为权利对象的基因及基因权利。首先,对人类基因及其利用现状进行介绍,认为人类基因概念认定系属动态过程,具有生物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元认知平台,本文探讨的基因是指含有遗传材料和信息的人类遗传资源。而当前利用程度尚低,仅停留在基因检测、诊断和单基因遗传病的基因治疗等方面,这也为我国在伦理和法律上应对深层次基因治疗、基因增强等问题提供时间和空间。然后从既有理论分析和现实定位来界定人类基因的法律属性,理论分析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格和财产复合说、知识产权说、人类共同遗产说等分类,并通过对上述学说观点的回应,指出在坚持“人格—财产”二分的体系下,肯定基因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法益,但为防止人类尊严遭受践踏风险,主张将基因归位于人格权保护,而对于财产利益保护,则借鉴人格权商品化理论建构利益分享机制。最后宏观介绍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和具体构成,基因权利的法律基础探究有宪法基本权利层面、私法层面和自然法层面,就基因权利保障而言,三者相互融通,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具体构成则从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切入进行类第二章,型化分析,并认为基因自己决定权是基因权利发生的起点和内容。第三章,剖析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并从“逻辑起点:何为基因自己决定权?权利基础:权利推定和规范解释、司法回馈:基因研究和基因医疗、社会脉络:对自己身体处分之流变、体系定位:一般人格权为宜”来证成。强调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核心不仅在于“对基因的自己决定”,还在于“得到国家社会的认可”,尝试探究基因自己决定是否可以上升为权利,权利该由谁以何种方式行使,权利的界限等问题。第四章,从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出发,具体涉及国外侵害实例、国内中国家公权力和医疗、科研机构等私权力侵害实例、跨国基因侵害实例。宣扬性的权利口号和抽象性的理论架构固然可以引起诸多主体对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现实的侵害这种血淋淋的教训展现才能带来形象地视觉冲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从中汲取和反思权利现实保护的经验和不足。第五章,探究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民法保护。首先,从既有的域外经验中,总结当前基因自己决定权的两种保护路径:柔性规范路径(伦理准则)和刚性规范路径(法律规定),并指出我国保护路径现状,即主要采取伦理准则和以技术管控为规范方向的公法保护路径,私权保护力度不足。然后探究以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体系的现行适用和未来建构,以期弥补私权保护力度不足的短板。具体分为两步走:第一步立足于现有的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规范来进行暂时性救济,第二步则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以相关民法典草案为蓝本进行未来建构,包括权利彰显设计和请求权基础确立、举证责任分配、侵害认定与责任承担的权利救济设计。结语部分则倡导在强化技术管制的公法规范进行被动权利保护的同时,积极建构以权益保护的私法规范赋予基因权利人行权、维权的主动权利保护路径。在享受基因科技带来红利的同时,警惕基因科技带来的技术、伦理和法律风险。
庄晓莉[3](2020)在《论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 ——以消费型基因检测公司隐私政策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因测序领域第二代测序技术NGS(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已经成熟,测序成本悬崖式下跌,基因检测已经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消费型基因检测因为获得方式的便捷、成本的相对低廉,吸引了大量用户,自然人的基因信息得以被海量收集和利用。一方面,民众可以通过区别于传统的医疗行为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另一方面自然人基因信息被大量收集,衍生出了其他利益。如何确保个人基因信息的正当收集、储存和利用,如何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成为个人基因信息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挑战。本文在现有法律体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外消费型基因检测公司隐私政策,发现我国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对策。本文正文部分主要由四章构成:第一章,首先通过基因的生物学特点和基因技术的发展利用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保护个人基因信息的现实需要。其次总结国内外学术界对个人基因信息法律保护的理论讨论情况,归纳出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三种模式——人格模式、财产模式以及复合模式。第二章,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比较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立法经验。接着以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解读我国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发现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对个人基因信息提供周全保护。第三章,逐一对比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消费型基因检测公司的隐私政策,发现作为对照组的美国公司——23andMe——隐私条款相对合理。在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无论国内外公司都存在着传统知情同意框架下个人基因信息失控、泄露、基因主体财产利益被忽视的困境,传统的知情同意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新业态发展的需要。第四章,结合以上三章的研究成果分别从《民法典》规范和公法规范的角度提出未来个人基因信息的中国保护对策。建议《民法典》直接将个人基因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中,提供更严格的保护并将个人信息保护单独设章。建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人类遗传资源法》为代表的公法体系,设立独立监管机构,重新审视知情同意制度提高事后监管力度。
金烨[4](2020)在《基因商业化利用的民法规制》文中指出基因科技的进步为人类生活带来无限福祉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社会秩序、伦理传统和法律体系带来了风险与挑战。市场经济逻辑的介入使得基因商业化利用成为一种新兴现象,加之基因稀缺性和独特性特征,基因蕴藏的经济价值逐渐显露,这催生了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而这些诉求又反作用于基因商业化利用的进程。在基因商业化利用中存在着诸多不当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严重损害了基因提供者的利益。本文以案例作为切入点,通过发现问题——理论分析——提出建议的逻辑,讨论如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实现对基因商业化利用的规制,纠正不当的商业化利用行为,进而保障基因提供者的基本权利和应有利益。全文除去绪论和结论,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内外案例入手引出基因提供者财产利益遭受侵犯时救济困难的现实,进而引发了对于基因商业化利用民法规制的思考。第二部分对基因商业化利用的产生基础和制度价值进行分析,阐述了基因商业化利用独特的现实背景、内在动力、理论基础和经济逻辑,引出基因商业化利用是不可避免之趋势。明确基因商业化利用对人格尊严、技术理性和利益衡平的积极影响,凸显对基因商业化利用进行规制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对基因商业化利用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进行分析:首先,对基因商业化利用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先是引出国内外对其法律属性的争议,而后明确将其纳入人格权制度,为基因商业化利用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确定方向。其次,提出了基因商业化利用中基因提供者享有的的公开利用和利益取得,体现了对基因商业化利用的规制实质上是对基因提供者权利的保障。第四部分指出基因商业化利用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并对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行阐释,提出了协调冲突的三项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商谈原则和伦理原则。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基因商业化利用民法规制的建议,将基因商业化利用纳入人格权编,提出应当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自然人对特定基因享有财产利益,并确定“许可使用权”和“利益取得权”的有关规则。充分考虑研究者利益、家族成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理性”作为基因商业化利用的界限,进而防止不当的商业化利用对基因提供者利益造成损害。最后,确定基因商业化利用中利益损害的救济手段,提出不作为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刘博[5](2020)在《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遗传资源作为一种极具科学研究与商业开发价值的自然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恵益分享)活动的管制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在全球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利用中,由于包括巴西、印度、南非以及我国在内的金砖国家都拥有十分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长期以来备受生物剽窃活动的侵扰。对于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法确立的原则框架下,进行遗传资源获取国内立法是有效遏制生物剽窃现象、维护本国利益的积极尝试与有效途径。巴西、印度以及南非逐步制定并完善了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国内立法,并有效施行。本文选取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以巴西、印度以及南非为代表的国家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国内立法。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发展概览”,介绍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立法的背景,梳理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的发展情况,指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立法的不足,提出应加强研究其他金砖国家立法经验,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提供参考。第二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管制的法律模式”,分析了金砖国家选择公法管制模式的倾向性及其利弊,重点介绍并比较分析以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南非2004年《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为代表的综合性立法以及巴西2001年《暂行条例》专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指出其各自优势所在,提出我国应当借鉴以上各国遗传资源获取管制立法经验,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模式参考。第三部分“遗传资源获取的主体”,结合《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主体的界定,对比分析巴西、印度以及南非各国立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活动中的“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遗传资源提供者”及“遗传资源获取的监管者”三个主体的具体规定,指出其各自优势与不足,提出我国应当借鉴以上各国立法经验,对遗传资源获取各主体进行合理安排。第四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客体”,结合《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关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获取行为”两大客体的界定,深入剖析巴西、印度以及南非国内立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客体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指出金砖国家应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合理地界定遗传资源获取的客体。第五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与义务”,考察了《公约》及相关国际法文件为各缔约国创设的权利义务,对比分析巴西、印度以及南非各国立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相关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第六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程序”,考察了“事先知情同意”的历史沿革及其在遗传资源获取国际法领域适用的理论基础,对比分析巴西、印度以及南非各国立法关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制度的设计安排以及由该程序而衍生的获取许可证制度,提出我国立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程序的设计应参考巴西和南非的做法。第七部分“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与我国国内法发展”,论证了金砖国家间进行遗传资源获取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安第斯共同体《第391号决议》作为制度参考,结合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交流与合作情况,拟定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框架协定条文建议稿;比较分析“修订既有法律”、“专门立法”、“制定综合性法律”三种立法模式,指出我国应选择“专门立法”模式,提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立法内容的构成与建议。在对以巴西、印度以及南非为代表的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本文旨在为金砖国家间创设遗传资源获取合作机制提供建设性构想与建议,同时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立法的推进提供建议和参考。基于以上研究,得出基本结论:金砖国家间进行遗传资源获取合作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专门立法模式应当成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立法的正确选择。
张楠[6](2019)在《我国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人类基因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自上世纪人类基因组计划实施以来,基因信息科学的发展大幅地促进科学研究和医药事业的进步,带给人类无限福祉。但同时,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在相关的活动中常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基因隐私权、基因平等权等重要的基因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他们在这些权利遭受损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此外还面临着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用法律手段保护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的基因权利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但我国法律并未其此进行明确地规定,主要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间接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对其权利进行明确地说明和解释。因此,本文将研究我国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法律保护,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及案例分析等方法在视角上独树一帜地从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出发。全文共分为六部分。引言部分从基因编辑婴儿、基因侵权等一系列事件出发引出本文的研究主旨。第一章说明本文将从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律属性。第二章详细分析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并介绍了现实中发生的相关权利遭侵害的案件。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研究国外和国内法律对人类基因信息研究者基因权利的保护现状及方式,提出完善我国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的看法和建议。结语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在研究主题上,本文的主旨在于研究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法律保护。在研究角度上,不仅研究法律中对于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直接规定,并且还关注与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密切相关的专利保护、基因资源保护、基因伦理审查等制度,注重平衡其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在具体制度上,不仅建议从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个方面共同完善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保护,还建议采用公法和私法保护相结合的模式、引进法国的“基因权”进行统一的、系统化的规范等来保障基因信息提供者相关基因权利的行使和有效救济。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完善对我国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法律保护:其一是完善法律对其基因权利的直接规定,包括引进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私法保护模式和在法律中明确地、全面地规定其具体权利和救济途径等,还可将相关权利规定为“基因权”进行系统化的保护,实现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方面的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其二是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基因权利进行法律保护时,也要对有关联的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的基因权利做出规定,并对他们之间的权利冲突要做好平衡。希望通过这两个方面,能为我国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法律保护尽绵薄之力。
闫妍[7](2019)在《人类遗传资源权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基因技术疗法的进步,促使了人类遗传资源商业价值的越发彰显。由于地理隔绝、经济发展等因素,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十分丰富,却处于流失严重的现状之下,对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人类遗传资源主要包括人类遗传资源实物样本及相关信息资料,其主要特征包括复合性、地域性、群体依赖性、伦理性。在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的制度及经济大背景下,人类自身基因权利之觉醒及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权益之主张应运而生。目前各国根据国情的不同,存在国家审批模式、伦理审查模式、标准范本模式,我国审批模式下人类遗传资源的治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根本问题在于人类遗传资源法律地位和权属关系尚未明晰,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存在一定的研究空白。对科技法律的研究应当在充分研究跨学科知识、回归法学研究本质基础之上,而不应当脱离自然科学而独立进行。人类遗传资源具备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比照自然科学观点,可以得出人类遗传资源上应当属于全人类共同财富,但是就基因与个人的紧密联系而言,应当认为人类遗传权利归属于个人,利益相关方享有一定的知情同意权,储存者、使用者和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负有保障义务。
伊浩然[8](2019)在《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及利益平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基因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及巨大的应用价值,为鼓励基因技术创新、促进先进知识传播以及推动基因产业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其纳入专利制度的客体范围。但由于基因本身的特殊性质,自其被授予专利以来就广受争议。其中,关于人类基因专利的争议尤为突出,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人类基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人类基因专利的授权条件等。同时,授予人类基因专利权还导致基因专利权人与基因资源提供者、基因后续研究者、基因产品消费者之间剧烈的矛盾冲突,亟需一套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对各方利益加以平衡。2013年美国Myriad案的判决,再一次将人类基因专利推上风口浪尖,引发新一轮关于人类基因专利问题的讨论。文章以此案为切入点,对人类基因专利所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首先,以Myriad案为切入点,阐述Myriad案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引出对人类基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人类基因专利引发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的思考。其次,论证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包含人类基因的发明与发现之争、授予人类基因专利权之利弊分析及专利“三性”认定,得出人类基因具有可专利性的结论。再次,阐述人类基因专利引发的利益冲突,梳理利益冲突的表现、分析利益冲突的原因。进而探讨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阐述利益分享的理论依据,提出资源提供者与研究者共有基因专利权、资源提供者享有基因专利及产品使用权、研究者支付基因资源使用费、资源提供者分享基因专利产生的经济利益、缩短基因专利保护期五种平衡方式。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人类基因专利的建议。我国要坚持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在此基础上建立严格且详尽的专利审查标准,并加入人类基因专利引发的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图0幅;表0个;参46篇。
程超然[9](2017)在《个人基因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因科技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治愈疾病、延长人类寿命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法律、伦理及社会问题。在基因技术利用过程中,基因所有者的人格尊严、信息隐私、自主权利甚至经济利益时常会受到侵害,与个人基因相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滞后,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去保护个人基因权利,往往只能依据一些基本原则去解决问题,给受害人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这样的情形下,要意识到个人基因权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明确权利被侵犯后民事责任的必要性,首先要从界定个人基因权的法律属性入手,在对不同观点列举与分析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个人基因权的人格权属性,结合具体案例将个人基因权损害概括为个人基因平等权损害、个人基因隐私权损害、个人基因自主权损害以及个人基因公开权损害四大种类。通过查阅不同国家或地区关于个人基因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基础的资料,比较分析以美国、德国、荷兰为代表的以过错为归责基础,以立陶宛为代表的以危险为归责基础,以法国为代表的以过错与危险相结合为归责基础,得出以过错与危险相结合的归责基础能更好地应对个人基因权侵权案件的一般与特殊情况的结论,并在此种归责基础的前提下对个人基因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结合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性特征与侵犯个人基因权行为的特殊性特征,将个人基因权的民事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非财产损害赔偿,使个人基因权损害的民事责任范围更加具体化。
汤晓江[10](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二、人类基因提供者利益分享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类基因提供者利益分享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人体基因专利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人体基因的专利保护分析 |
2.1 人体基因的专利保护可行性分析 |
2.1.1 人体基因专利的新颖性 |
2.1.2 人体基因专利的创造性 |
2.1.3 人体基因专利的实用性 |
2.1.4 人体基因发明消极要件 |
2.2 人体基因的其他保护模式可行性分析 |
2.2.1 人体基因的着作权保护 |
2.2.2 人体基因的商业秘密保护 |
2.3 人体基因专利与一般基因专利差异分析 |
2.3.1 人体基因专利有更高的伦理审查需求 |
2.3.2 人体基因专利的权利需要更多限制 |
第三章 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的域外发展 |
3.1 人体基因专利的早期发展 |
3.2 戴蒙德诉查克拉巴蒂案后活性DNA成为专利客体 |
3.2.1 基本案情 |
3.2.2 法院观点 |
3.3 美国分子病理学会诉梅利亚德案部分肯定人类基因可专利性 |
3.3.1 基本案情 |
3.3.2 法院观点 |
3.3.3 人体基因的发明与发现之争 |
第四章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反思 |
4.1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现状 |
4.1.1 政府规划逐渐重视人体基因 |
4.1.2 专利申请重“量”不重“质” |
4.1.3 专利重复现象严重 |
4.1.4 企业实力不佳且投入不足 |
4.2 我国关于人体基因保护法律最新进展 |
4.2.1 知识产权法视角 |
4.2.2 民法、刑法等法律视角 |
4.3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不足探析 |
4.3.1 法律不适应科技进步 |
4.3.2 人体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
4.3.3 伦理审查须严格规制 |
4.3.4 利益分享机制尚需完善 |
第五章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完善建议 |
5.1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的保护模式分析 |
5.1.1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 |
5.1.2 美国的严格审查宽泛保护模式 |
5.1.3 日本周边限定保护模式 |
5.1.4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可借鉴周边限定保护模式 |
5.2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的具体完善建议 |
5.2.1 谨慎、适度保护原则 |
5.2.2 具体制度须适时调整 |
5.2.3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5.2.4 人体基因专利伦理审查 |
5.2.5 垄断性与利益分享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人类基因及基因权利 |
第一节 人类基因及其利用现状 |
第二节 人类基因的权利属性 |
一、基因法律属性既有理论分析 |
二、基因法律属性的现实定位 |
第三节 基因权利 |
一、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 |
二、基因权利的具体构成 |
第二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逻辑起点: 何为基因自己决定权 |
第二节 权利基础: 权利推定和规范解释 |
第三节 司法回馈: 基因研究和基因医疗 |
第四节 社会脉络: 对自己身体处分之流变 |
第五节 体系定位: 一般人格权为宜 |
第三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 |
第一节 国外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第二节 国内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一、国家公权力侵害 |
二、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私权力侵害 |
第三节 跨国机构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第四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民法保护 |
第一节 基因自己决定权保护的两种规范路径 |
一、柔性规范路径 |
二、刚性规范路径 |
三、我国保护路径的现状 |
第二节 以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体系现行适用和未来建构 |
一、民法体系保护的现行适用 |
(一)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人格权法保护 |
(二)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侵权责任法保护 |
1. 欺诈或胁迫 |
2. 未遵守知情同意规则 |
(三)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合同法保护 |
二、民法体系保护的未来建构 |
(一)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权利彰显设计 |
(二)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权利救济设计 |
1. 请求权基础的确立 |
2. 举证责任分配 |
3. 侵害认定与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论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 ——以消费型基因检测公司隐私政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和意义 |
二、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理论 |
一、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 |
二、个人基因信息性质的学理之争 |
第二章 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机制 |
一、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域外法经验 |
二、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中国现状 |
第三章 国内外消费型基因检测公司隐私政策的实践考察 |
一、23 andMe消费型基因检测公司隐私政策 |
二、国内消费型基因检测公司隐私政策 |
三、隐私政策中的个人基因信息保护困境 |
第四章 走出个人基因信息保护困境的中国对策 |
一、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民法典》规范 |
二、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公法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基因商业化利用的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基因商业化利用的思考 |
一、案例和事件介绍 |
(一)国外:Moore案、Greenberg案 |
(二)国内:安徽省大别山区“基因海盗”事件 |
二、案例与事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基因提供者对基因是否享有财产利益存在争议 |
(二)基因商业化利用的属性与内容不清 |
(三)基因商业化利用的冲突复杂多样 |
(四)基因商业化利用的民法规制不足 |
第二章 基因商业化利用的产生和价值 |
一、基因商业化利用的产生 |
(一)基因技术的发展为基因商业化利用创造了现实条件 |
(二)基因上的财产利益为基因商业化利用提供了内在动力 |
(三)“人格理论”为基因商业化利用奠定了理论基础 |
(四)“纽黑文学派”为基因商业化利用贡献了经济逻辑 |
二、基因商业化利用的价值 |
(一)基因商业化利用有助于保障人格尊严 |
(二)基因商业化利用有助于衡平各方利益 |
(三)基因商业化利用有助于规范技术理性 |
第三章 基因商业化利用的属性和内容 |
一、基因商业化利用的法律属性 |
(一)基因商业化利用法律属性的争议 |
(二)基因商业化利用法律属性的界定 |
二、基因商业化利用的具体内容 |
(一)以“许可使用”为主要形式的公开利用 |
(二)以“分享的正义”为价值指向的利益取得 |
第四章 基因商业化利用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
一、基因商业化利用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
(一)基因商业化利用与专利权 |
(二)基因商业化利用和隐私权 |
二、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
(一)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是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 |
(二)科学与人文的分裂是冲突产生的文化背景 |
(三)基因技术中立性的背离是冲突产生的技术成因 |
(四)公共政策的选择倾向是冲突产生的政治因素 |
(五)市场经济中利益驱动是冲突产生的经济源头 |
三、基因商业化利用与其他权利的协调原则 |
(一)比例原则是协调权利冲突的根本遵循 |
(二)互惠原则是协调权利冲突的基础选择 |
(三)伦理原则是协调权利冲突的重要依据 |
第五章 完善基因商业化利用民法规制的建议 |
一、基因商业化利用的基本原则 |
(一)尊严至上原则 |
(二)公序良俗原则 |
(三)利益衡平原则 |
(四)风险预防原则 |
二、基因商业化利用民法规制的具体内容 |
(一)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自然人有权进行基因商业化利用 |
(二)确定“许可使用权”和“利益取得权”的规则 |
(三)划清基因商业化利用的边界 |
(四)明确侵害基因提供者权利的请求权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发展概览 |
(一)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立法背景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的发展 |
(三)小结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管制的法律模式 |
(一)国家政府主导的遗传资源获取的公法管制模式 |
(二)综合性立法模式 |
(三)专门立法模式 |
(四)比较分析 |
(五)小结 |
三、遗传资源获取的主体 |
(一)遗传资源获取的申请者 |
(二)遗传资源获取的提供者 |
(三)遗传资源获取的监管者 |
(四)比较分析 |
(五)小结 |
四、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客体 |
(一)客体之一——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 |
(二)客体之二——遗传资源获取行为 |
(三)比较分析 |
(四)小结 |
五、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与义务 |
(一)相关国际法关于遗传资源获取权利与义务的创设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与义务规定 |
(三)比较分析 |
(四)小结 |
六、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的程序 |
(一)事先知情同意(PIC)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中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
(三)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中的许可证制度 |
(四)比较分析 |
(五)小结 |
七、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与我国国内法发展 |
(一)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二)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合作的现实制度参考与具体模式建议 |
(三)我国遗传资源获取法的发展 |
(四)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概述 |
(一) 相关概念 |
1. 基因和基因信息 |
2. 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及其他主体 |
3. 基因权利 |
(二) 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三) 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法律属性 |
二、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具体内容及被侵害情况 |
(一) 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的具体基因权利 |
1. 知情同意权 |
2. 基因自主权 |
3. 基因隐私权 |
4. 基因平等权 |
5. 利益分享权 |
(二) 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的基因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
1. 国外经典的案件 |
2. 国内发生的案件 |
三、国外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的模式和立法 |
(一) 国外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的模式 |
(二) 国外法律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保护 |
1. 国外法律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的直接规定 |
2. 国外相关制度中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间接规定 |
(三) 对我国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法律保护的启示 |
四、我国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完善 |
(一) 我国法律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保护现状 |
(二) 我国法律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三) 对我国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法律保护的完善 |
1. 完善法律对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的直接规定 |
2. 在其他法律制度中重视对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保护的间接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人类遗传资源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人类遗传资源的基本概念与时代背景 |
2.1 人类遗传资源的概念 |
2.1.1 遗传资源 |
2.1.2 人类遗传资源 |
2.2 人类遗传资源的特性 |
2.2.1 复合性 |
2.2.2 地域性 |
2.2.3 群体依赖性 |
2.2.4 伦理性 |
2.3 人类遗传资源的范围 |
2.4 人类遗传资源开发与权利意识的觉醒 |
2.4.1 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与产业化 |
2.4.2 人类对自身基因价值的觉醒 |
2.4.3 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权益之主张 |
2.4.4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流失 |
第3章 人类遗传资源治理现状与现实困境 |
3.1 人类遗传资源治理的国际共识 |
3.1.1 共同遗产属性 |
3.1.2 人权保障原则 |
3.1.3 伦理审查机制 |
3.2 人类遗传资源的主要治理模式 |
3.2.1 国家审批模式 |
3.2.2 伦理规范模式 |
3.2.3 标准范本模式 |
3.3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治理的模式与困境 |
3.3.1 立法进度滞后且位阶较低 |
3.3.2 资源库管理缺乏专门法律加以规制 |
3.3.3 提供者权益缺乏保障,知情同意难以落实 |
3.3.4 忽视群体性特征,对利益相关方缺乏关注 |
第4章 人类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归属 |
4.1 自然科学:人类遗传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
4.1.1 专业知识之补充说明 |
4.1.2 基因属于个人观点之澄清 |
4.1.3 基因资源分布差异缘由之澄清 |
4.2 人类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与归属之理论分歧 |
4.2.1 财产权说 |
4.2.2 人格权说 |
4.2.3 财产权与人格权双重属性 |
4.2.4 对主流观点之检讨 |
4.3 人类遗传资源的权利归属 |
4.3.1 前提:肯定人类遗传资源之物质性 |
4.3.2 人类遗传资源国家主权观点之驳斥 |
4.3.3 提供者与基因人格法益的适度剥离 |
第5章 人类遗传资源权利厘清与制度构想 |
5.1 人类遗传资源之权利厘清 |
5.1.1 提供者个人之权利 |
5.1.1.1 基因人格权 |
5.1.1.2 基因财产权 |
5.1.1.3 权利行使规则 |
5.1.2 相关人知情同意权 |
5.2 人类遗传资源之保障义务 |
5.2.1 储存者:善意管理 |
5.2.2 使用者:合理利用 |
5.2.3 国家:保障责任 |
5.3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法律制度构想 |
5.3.1 提高法律位阶,落实知情同意原则 |
5.3.2 通过法律强化样本库标准化建设 |
5.3.3 实现科技、法律与伦理的有效配合 |
5.3.4 国家由“管制者”到“保障者”之角色转变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及利益平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Myriad案及该案引发的思考 |
1.1 Myriad案基本案情 |
1.1.1 Myriad案案情简介 |
1.1.2 Myriad案争议焦点 |
1.2 Myriad案引发的思考 |
1.2.1 人类基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 |
1.2.2 如何解决人类基因专利引发的利益冲突 |
第2章 人类基因可专利性分析 |
2.1 人类基因的发明与发现之争 |
2.1.1 观点一:人类基因属于发现,不具有可专利性 |
2.1.2 观点二:人类基因属于发明,具有可专利性 |
2.1.3 观点三:淡化发明与发现之界线,注重专利的实质性审查 |
2.2 授予人类基因专利权之利弊分析 |
2.2.1 授予人类基因专利权有利于促进公共健康事业的发展 |
2.2.2 授予人类基因专利权将可能引发垄断行为 |
2.3 人类基因的“三性”认定 |
2.3.1 新颖性 |
2.3.2 创造性 |
2.3.3 实用性 |
第3章 人类基因专利引发的利益冲突 |
3.1 利益冲突的表现 |
3.1.1 基因专利权人与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冲突 |
3.1.2 基因专利权人与基因后续研究者的冲突 |
3.1.3 基因专利权人与基因产品消费者的冲突 |
3.2 利益冲突的原因 |
3.2.1 特殊基因的有限性 |
3.2.2 基因研究对基因原材料的非依赖性 |
3.2.3 基因原材料的排他性 |
3.2.4 高昂的专利许可费 |
3.2.5 基因专利权人可能的垄断行为 |
第4章 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探讨 |
4.1 利益分享之理论依据分析 |
4.1.1 利益分享的法理学依据 |
4.1.2 利益分享的专利法依据 |
4.1.3 利益分享的人格权依据 |
4.2 利益冲突的平衡方式 |
4.2.1 基因资源提供者与基因研究者共有基因专利权 |
4.2.2 基因资源提供者享有基因专利及产品的使用权 |
4.2.3 基因研究者支付基因资源使用费 |
4.2.4 基因资源提供者分享基因专利产生的经济利益 |
4.2.5 缩短基因专利保护期 |
第5章 完善我国人类基因专利的建议 |
5.1 坚持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 |
5.2 设置严格且详尽的专利审查标准 |
5.3 加入人类基因专利引发的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导师简介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个人基因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基因权损害的界定 |
第一节 个人基因权的法律属性 |
一、人格权属性 |
二、财产权属性 |
三、知识产权属性 |
四、人类共同财富属性 |
第二节 个人基因权损害的分类 |
一、个人基因平等权损害 |
二、个人基因隐私权损害 |
三、个人基因自主权损害 |
四、个人基因公开权损害 |
第三节 个人基因权损害的法律特征 |
一、不利性 |
二、确定性 |
三、可予救济性 |
第二章 个人基因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基础 |
第一节 以过错为归责基础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性法律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性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其他归责基础 |
一、以危险为归责基础 |
二、以过错与危险相结合为归责基础 |
第三节 过错责任基础下其他规则的适用 |
一、损益相抵规则在个人基因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二、可预见规则在个人基因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第三章 个人基因权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条件 |
第一节 个人基因权侵权行为 |
一、个人基因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
二、个人基因权侵权行为的分类与方式 |
第二节 个人基因权损害结果 |
一、个人基因权损害结果的内涵 |
二、个人基因权损害结果的可救济性 |
第三节 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 |
一、个人基因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二、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
第四章 个人基因权损害的民事责任范围 |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方式与范围 |
一、损害赔偿的方式 |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
四、免责事由 |
第二节 财产损害的赔偿 |
一、基于人体基因商业利用的损害赔偿 |
二、基于基因诊疗事故的损害赔偿 |
第三节 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
一、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功能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三、时间浪费损害赔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人类基因提供者利益分享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人体基因专利保护问题研究[D]. 员朋玺.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2]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D]. 梁超. 山东大学, 2020(02)
- [3]论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 ——以消费型基因检测公司隐私政策为视角[D]. 庄晓莉. 山东大学, 2020(02)
- [4]基因商业化利用的民法规制[D]. 金烨.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5]金砖国家遗传资源获取法律制度研究[D]. 刘博. 西南大学, 2020(01)
- [6]我国人类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权利的法律保护[D]. 张楠. 山东大学, 2019(09)
- [7]人类遗传资源权利研究[D]. 闫妍. 天津大学, 2019(06)
- [8]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及利益平衡问题研究[D]. 伊浩然. 华北理工大学, 2019(01)
- [9]个人基因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D]. 程超然.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10]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