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雨田[1](2021)在《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文中研究说明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是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疫情依法防控中不可或缺,现行立法却并未提供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相匹配的制度保障。国家层面立法的原则性导致了地方立法并不具备完整的逻辑链条,在规范征用主体、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等具体内容时无法为疫情防控实践提供明确、充分的指引,补偿程序方面的制度缺口也亟须补足。通过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将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引入后续修法能够提供解决之道。在立法形式上,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体系,构建可操作性良好的合法预期利益判断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应通过修法明确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并探索建立以常态下的预征用协议为主、应急状态下的征用决定为辅的征用模式。
徐可欣[2](2021)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为例》文中提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具备发生突然、诱因多样、成因复杂、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等特点。近年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新中国成立至今,为了应对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等问题,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防治鼠疫的宣传工作指示》《防止沥青中毒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政策,国家层面的应急管理能力得到极大提升。相比中央层面的立法,地方立法更能贴合地方实际需要,更有利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灵活应对。随着《立法法》的多次修订,我国地方立法主体数量不断攀升,立法热情澎湃热烈。但是,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中存在各类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所以,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研究提升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能力的相应对策。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各地纷纷针对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方面进行立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数量快速增加。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在立法权限上,地方立法制定的各种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征收征用等规定涉足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领域。一些地方立法在有上位法约束的情况下,仍然制定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对立法前的准备工作重视不足,对于立法目的和立法方向把控不到位,立法前调研形式化。在起草阶段,地方立法起草方式过于单一,基本依靠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起草,容易导致部门利益法律化。并且在法案形成的过程中,民众的呼声反馈渠道不畅通,导致地方立法未能充分体现民意;在立法形式上,地方立法在体例上和结构上照搬中央立法,片面追求形式完整、体例庞大,用许多空洞的条文进行填充。法规条文表述上专业术语运用不当,用语不精准,逻辑不畅通;在立法内容上,地方重复中央立法,创新力度严重不足。许多地方法规规章长时间未修改,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地方立法中的人权保障力度不足,人文关怀不够。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和英国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经验的借鉴,认为地方立法需要在上位法的框架内或无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地方特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思考立法目的、充分进行调研,制定出不片面追求形式华丽,具备内容创新、用语准确、严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严谨、相关制度完善、贴合时代需求、注重人文关怀等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吴家宝[3](2021)在《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频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也对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行政应急处置权作为一种非常态下的特殊行政权力,其所具有的权力扩张性、集中性以及程序的特殊性等特性,使得这一权力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显得极为重要。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以来,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颁布,我国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行使逐步规范。但是,在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中,行政应急处置权又暴露出来了不少问题。因此,本文以突发事件为逻辑起点,以行政应急处置权为主线,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这可以使行政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从而提升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及时性;从现实层面来看,研究行政应急处置权对迅速平息紧急危险事态、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概念及基本理论进行分析。首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阐释突发事件所具有的特征;其次,对行政应急处置权的含义、本质属性以及权力的特点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再次,对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法理基础进行解读,主要从权力的扩张与限制、权利克减与权利保障、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三个方面进行说明;最后,阐释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我国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运行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主要是从我国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入手,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部分,介绍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次,对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了应急主体责任不明、应急程序不够完善、应急措施中存在问题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内容上存在不完善之处。针对具体问题,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不完善;应急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对权力的监督有待加强。第三部分为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优势以及对域外行政应急制度的分析,针对本次新冠疫情,我国凸显出了强大的制度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集中统一的国家治理模式。随后简要分析了美、日、德三国在应急立法和应急机制上的特点。美国的多层次应急体制、日本在自然灾害方面的立法、德国较为完备的应急体系方面对我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为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规范行使提出本文的建议,主要是从行政应急处置权目前的主要问题入手:首先,提出我国应完善行政应急立法,整理现行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要增强可操作性以及建立一部更高位阶的法律来统筹应对突发事件;其次,明确被授权主体和参与主体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责任分配问题;再次,健全科学有序的权力行使程序,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最后,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王红建,刘辉[4](2021)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法律衔接》文中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效率为主要立法目的,除发挥对应急主体的控权功能外,其主要为应急主体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设定连贯的行为指引。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相互衔接,实现法律之间的贯通一致,要求立法主体明确各类法律的立法定位和立法内容。还应当避免重复立法、完善空白立法、防止法律冲突。
朱香香[5](2021)在《论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以新冠疫情公开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联合课题组[6](2020)在《改革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文中研究说明新冠疫情危及全球人类的健康安全。本课题从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角度,在总结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成功经验的同时,提出进一步完善包括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技术、治理过程等在内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尽快形成"常态防控有效、危机应急有力"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以加快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为重点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为我国走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为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条件与安全环境。
唐犀,张培田,周倩琳[7](2020)在《国家及广东省应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立法检视》文中研究表明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染暴发给中国及世界带来了巨大危害,在疫情防治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方面还存在需要改进之处。笔者在本文中回顾了国家及广东省应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法治体系的建立进程,梳理了现行立法体系,从完善相关立法体系、厘清疫情防控下公权及私权的边界、理顺疫情防治体制三个方面对当前国家及广东省应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立法进行反思。笔者还从新冠疫情中热点社会新闻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入手进行立法检视,提出了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及披露机制、增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权力及功能、明确并协调各地政府及部门权责等更为具体的修法建议。
王玉培[8](2020)在《行政权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边界及规制研究 ——以疫情防控中应急征用为例》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末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我国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状态不同于紧急状态,更不同于战时状态。应急状态下,行政主体更应该遵守法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疫情防控。疫情防控下,私有财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应急征用作为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一项重要措施,即是行政权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典型例子。在疫情防控中,政府进行应急征用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同时政府应急征用亦有特定的法律界限,要在边界内进行,遵守行政权的边界。行政权的边界内涵为行政主体在何种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何种程度的限制。边界分为实质边界与形式边界,实质边界为公共利益,即行政主体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私有财产进行应急征用,但维护公民生存与尊严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不得被应急征用;形式边界指行政主体应急征用时应遵守合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确定行政权的边界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其能够有效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私权利。行政主体无法为自身权力的运行划定边界,但可以通过法律保留来直接划定边界,通过司法判决来加强边界。疫情防控中行政权突破边界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大理市对浙江慈溪市市民所购口罩“扣留”一事,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应急征用制度不够完善,公共利益内涵不清以及外部监督缺乏。为了规制行政权突破边界行为,其一需完善我国应急征用法律制度,包括应急征用程序以及事后补偿程序;其二相对确定公共利益的内涵,通过反向排除等方法使公共利益相对明确;其三应当加强对应急征用的外部监督,对应急征用行为加以约束。
肖伟丽,阳靖,曾辉[9](2020)在《传染病定点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述了在深圳市传染病定点医院在应对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部署的管理实践。重点从科学组织、全员动员、科学培训、流程梳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陈述和总结,提出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除了常规按照应急预案的流程开展工作,还要进一步的提高医疗应急反应可容性、改善兼容性以及计划的全面性。
周志慧[10](2020)在《论地方立法对个人信息采集规范的设定权限》文中研究表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息息相关,而地方法治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法制。地方法制,是指地方的规则与制度建设。有效的规则与制度是积极推动地方执法与司法活动良好运转的前提与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个人信息作为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纽带,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意义。在实践生活中,地方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运行有赖于一定的个人信息,其在过程中可能存在采集手段或是程序不当等问题,导致公民个人权益受损。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执法与司法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地方立法的授权。也就是说,在立法阶段中个人信息采集所出现的问题就已经显现出来了,而地方执法与司法只是按部就班地实施。如地方立法主体未能在立法源头紧固采集个人信息的关卡,将会导致地方执法与司法活动失去原有的目标与方向,公民个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本文基于此种考量,以地方立法为视角,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终明确地方立法中个人信息采集规范的设定权限。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个部分主要通过规范研究揭示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条款的实践现状,并结合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提出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并通过梳理我国与欧盟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规定及有关理论学说,区别个人信息及其相关概念,并在此基础之上把握其内涵与外延。第二个部分主要是阐释地方立法及其有关分类,明确不同层级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条款的特征及差异。第三个部分主要讨论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条款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其设定采集的权限。第四个部分主要是结合前三个部分的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完善措施,如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修改《立法法》、将敏感个人信息的采集权限原则上保留至国家立法层面、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疫情防控应急征用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国家法律法规层面 |
(二)地方立法层面 |
1.立法形式 |
2.立法的具体内容 |
(三)应急预案层面 |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反映出的制度短板 |
(一)应急征用决定主体权限不清 |
(二)应急征用的范围和补偿标准尚待明确 |
(三)应急征用补偿程序的制度缺口仍需补足 |
三、基于应急征用特殊性的反思 |
(一)应急征用在行政征用制度中的特殊性 |
(二)应急征用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四、以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为进路的制度完善方案 |
(一)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应急征用补偿制度体系的健全 |
(三)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 |
(四)应急征用补偿程序的完善 |
(2)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概述 |
(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的概念和种类 |
(二)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
二、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 |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的总体情况 |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的具体分析 |
三、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 |
(二)立法过程存在的问题 |
(三)立法形式存在的问题 |
(四)立法内容存在的问题 |
四、域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 |
(三)域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经验总结 |
五、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完善 |
(一)严守立法权限 |
(二)优化立法过程 |
(三)选择恰当立法形式 |
(四)合理设置立法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难点和创新点 |
一、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
(一)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含义和特征 |
1.突发事件的含义及特征 |
2.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概念及本质属性 |
3.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特征 |
(二)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法理基础 |
1.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 |
2.权利克减与权利保障 |
3.效率优先兼顾公正 |
(三)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的必要性 |
1.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
2.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益 |
3.有利于恢复社会公共秩序 |
二、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运行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规范性文件 |
1.国家层面 |
2.地方层面 |
(二)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1.应急主体责任不明 |
2.应急程序不完善 |
3.应急措施存在问题 |
4.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内容不完善 |
(三)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处置权问题的原因分析 |
1.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立法上的不足 |
2.应急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 |
3.缺乏对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 |
三、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的制度优势和域外比较 |
(一)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上的制度优势 |
1.坚持党的统一领导 |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
3.集中统一的国家治理模式 |
(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权行使的特点 |
1.美国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
2.日本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
3.德国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
(三)国外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权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建议 |
(一)完善现行应急法律法规,构建科学完备的应急法律体系 |
1.完善现行法律规范 |
2.制定高位阶法律 |
(二)明确应急主体的职权 |
1.明确被授权主体的责任 |
2.明确参与主体的职责 |
(三)健全科学有序的权力行使程序 |
1.合理设计行政应急处置权的预案程序 |
2.健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
(四)完善各项行政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公民权利 |
1.完善行政应急征用的各项规定 |
2.严格区分行政指导与行政强制措施 |
3.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
(五)加强对行政应急处置权的监督 |
1.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
2.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法律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一、价值导向: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效率 |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功能定位 |
(二)“方法”功能定位对制度设计的要求 |
二、体系衔接:明确各类法律的立法定位及立法事项 |
(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 |
(二)现有法律体系下的制度重构 |
1.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 |
2.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
3.完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4.重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
三、事项衔接:确保制度间的连贯性和制度有效性 |
(一)避免重复立法 |
(二)完善空白立法 |
(三)防止法律冲突 |
四、结语 |
(6)改革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公共卫生治理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全面凸显 |
(一)公共卫生体系在抗击新冠疫情中的重要作用 |
(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是现代社会应急管理的核心构成 |
(三)改革完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重大任务 |
(四)强化社会参与是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路径 |
(五)智慧社区建设是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大任务 |
(六)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
二、以改革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为重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
(一)坚持人民健康至上,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总方针 |
(二)以提升公共卫生风险监测预警能力为重点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
(三)以体制创新为重点提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
(四)以强化公立医院公共卫生职责为重点提升重大疫情救治能力 |
(五)打造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常备军” |
(六)以织牢网底为重点夯实公共卫生治理基础 |
(七)以大社区为载体形成多元参与的公共卫生治理新格局 |
(八)以促进社会参与为导向提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透明度 |
(九)以大数据为依托提高公共卫生风险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
(十)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治理的法治保障 |
三、加快形成粤港澳大湾区公共卫生一体化治理新格局 |
(一)把公共卫生治理一体化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任务 |
(二)以机制建设为重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公共卫生治理一体化 |
(三)以服务贸易一体化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公共卫生治理一体化进程 |
(8)行政权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边界及规制研究 ——以疫情防控中应急征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的缘起及意义 |
1. 研究的缘起 |
2.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之处 |
(四) 写作思路 |
二、基本概念的厘定 |
(一) 应急状态 |
1. 应急状态的概念及特征 |
2. 应急状态与紧急状态的区别 |
3. 应急状态与战时状态的区分 |
(二) 应急征用 |
(三) 行政权边界 |
三、应急状态下行政权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边界之确立 |
(一) 实质边界与形式边界 |
1. 实质边界 |
2. 形式边界 |
(二) 确立边界的必要性 |
1. 规制权力运行 |
2. 维护公共利益 |
(三) 确立边界的路径 |
1. 法律保留 |
2. 司法判决 |
四、应急状态下行政权突破边界限制私有财产权的事例与原因 |
(一) 应急征用中突破边界的事例 |
1. 大理市“征用”慈溪市民口罩 |
2. 武汉市征用武软等高校学生宿舍 |
3. 武汉市征用光谷潮漫凯瑞国际酒店 |
(二) 应急征用中突破边界的原因分析 |
1. 应急征用法律制度不完善 |
2. 公共利益内涵模糊 |
3. 应急征用缺乏外部监督 |
五、应急状态下规制行政权突破边界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路径 |
(一) 完善应急征用法律制度 |
1. 明确应急征用主体 |
2. 完善应急征用程序 |
3. 具化应急征用补偿程序 |
4. 运用大数据完善应急管理目录 |
(二) 相对确定应急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
1. 公共利益的反向排除 |
2. 行政决策中公共利益内涵的确定 |
3. 以司法判决方式界定公共利益 |
(三) 强化对应急征用的检察监督 |
1. 扩充线索来源渠道 |
2. 监督应急征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传染病定点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 完善应急工作组织管理架构,实现有效组织和科学分工 |
2 全员动员与培训 |
2.1 全员动员 |
2.2 全员培训 |
3 能力储备 |
3.1 人力资源调配 |
3.2 物资储备 |
3.3 医疗信息化保障 |
3.4 充足到位的后勤全方位保障 |
4 工作流程、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及时更新和发布 |
4.1 确立应急工作流程 |
4.2 建立分类工作日报制度 |
5 应急时期的心理干预 |
5.1 宣发正能量 |
5.2 听从党的指挥和召唤 |
5.3 建立专业心理干预机制 |
6 讨论 |
6.1 应急管理的计划和组织上要考虑全面 |
6.2 提高医疗应急反应可容性和改善兼容性并举 |
6.3 医患双方心理干预应在早期就提上日程 |
6.4 积极的舆情应对能力 |
(10)论地方立法对个人信息采集规范的设定权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问题的缘起 |
1.1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的规范不断涌现 |
1.1.1 网约车管理 |
1.1.2 居住区配套停车场管理 |
1.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2 地方立法与个人信息的研究现状 |
1.2.1 地方立法研究现状 |
1.2.2 个人信息研究现状 |
1.3 实践现状与研究现状的结合探讨 |
1.4 我国与欧盟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
1.4.1 我国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
1.4.2 欧盟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
1.5 个人信息的界定 |
1.5.1 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 |
1.5.2 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 |
1.6 个人信息的分类 |
1.6.1 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 |
1.6.2 静态个人信息与动态个人信息 |
1.6.3 成人个人信息与儿童个人信息 |
1.6.4 抽象个人信息与具体个人信息 |
1.6.5 公开的个人信息与非公开的个人信息 |
1.6.6 径直识别的个人信息与非径直识别的个人信息 |
2 地方立法及其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层级差异 |
2.1 地方立法及其分类 |
2.1.1 地方人大立法与地方政府立法 |
2.1.2 省一级地方立法与设区市一级的地方立法 |
2.1.3 执行性地方立法、自主性地方立法与创新性地方立法 |
2.2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层级特征及差异 |
2.2.1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层级特征 |
2.2.2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层级差异 |
3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所存在的误区及权力空间 |
3.1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所存在的误区 |
3.1.1 混淆个人信息概念 |
3.1.2 不当采集个人信息 |
3.1.3 过度采集个人信息 |
3.1.4 部门利益与闭门立法 |
3.2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空间 |
3.2.1 坚持不抵触性 |
3.2.2 坚持有限性与具体性 |
3.2.3 坚持正当性与补充性 |
3.2.4 坚持民主性与公开性 |
3.3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权限 |
3.3.1 地方人大主导对重要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设定权 |
3.3.2 地方政府强化对一般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设定权 |
4 规范地方立法对个人信息采集条款的对策与建议 |
4.1 遵循行政法的相关原则 |
4.1.1 遵循目的正当原则 |
4.1.2 遵循行政比例原则 |
4.2 修改《立法法》相关规定 |
4.2.1 将敏感个人信息的立法采集权限原则上保留至国家立法层面 |
4.2.2 限定地方立法中的敏感个人信息采集权限 |
4.3 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
4.3.1 明晰个人信息概念 |
4.3.2 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的关系 |
4.4 完善地方立法程序 |
4.4.1 完善民主立法程序 |
4.4.2 完善备案审查机制 |
4.4.3 完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J]. 张雨田. 行政法学研究, 2021(05)
- [2]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为例[D]. 徐可欣.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研究[D]. 吴家宝.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4]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法律衔接[J]. 王红建,刘辉.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02)
- [5]论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以新冠疫情公开为切入点[D]. 朱香香.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6]改革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任务[J].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联合课题组. 新经济, 2020(11)
- [7]国家及广东省应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立法检视[J]. 唐犀,张培田,周倩琳. 法治论坛, 2020(02)
- [8]行政权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边界及规制研究 ——以疫情防控中应急征用为例[D]. 王玉培. 苏州大学, 2020(03)
- [9]传染病定点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实践[J]. 肖伟丽,阳靖,曾辉. 现代医院, 2020(07)
- [10]论地方立法对个人信息采集规范的设定权限[D]. 周志慧. 广西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