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合一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文献综述)
胡月明[1](2020)在《论我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市场得到迅速发展,迎来发展高峰期,房产需求量迅速增加,房价上涨的势头逐渐呈现偏离理性的增长趋势。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包括行政、金融等宏观调控手段,欲抑制疯狂上涨的房价,但效果不尽理想。住房是满足人们居住的基本生活资料,想要让房价根本回归理性,需要借助法律制度此种长效机制来实现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房地产税制改革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并特别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2020年5月18日中央再出重磅文件,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再次提到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房地产税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税,在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财税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难点,解读房地产保有税立法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本文从房产税的概念入手,分析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引出在我国完善房地产保有税的必要性,通过对沪渝试点的概述和影响分析其成效及不尽如人意的原因,然后结合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现状、问题、立法难点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几点关于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方面的建议。本论文由以下六部分组成:首先对与房地产税相关的若干概念进行比较,并界定本文所讨论的房地产保有税的内涵;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房地产保有税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得出我国要加快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进程;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现状,并结合沪、渝房产税的试点情况从政策层面对试点效果进行剖析,总结问题及立法难点,指出在进行新一轮房地产保有税立法建设时,要更加注意细节的设计,更加充分体现立法的正当性、公平性、民生性;第四部分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保有税税收制度建设经验;第五部分结合沪、渝房产税试点经验和其他国家房地产保有税税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在立法层次、制度设计、完善税制、配套措施完善等方面做出改进,为我国尽快推进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提出建议。
郑诗曼[2](2020)在《房地产税立法的合宪性控制》文中认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地产被市场经济赋予了金融属性。随着房价增长偏离理性以及国家政策调控失灵,开征房地产税被视为抑制房价的杀手锏。基于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开征房地产税存在法律保留、重复征税、平等保护等宪法争议问题,有必要对此争议焦点作厘清和论证,以回应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尝试从宪法控制国家征税权,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分析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其中,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及量能课税原则是宪法为房地产税立法所设定的两大建制原则,分别构成了对房地产税立法权的形式和实质性控制。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核心价值在于使开征房地产税获得合法性,量能课税原则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免于负担超出其经济能力的纳税义务,保障其生存权、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房地产领域的具体化。同时本文就沪、渝房产税试点问题作出合宪性分析,借鉴和吸纳其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合宪化提供可操作性建议,进而逐步完善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制度,促进国家税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终构建出符合我国依宪治国精神实质的房地产税制度。
周扬[3](2020)在《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税是各国财产课税和现代税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和组成部分。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是进一步深化我国现代税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助于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还有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其中,居民住房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是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重点。而房地产税率的选择和确定,不论从税收制度要素建设的角度,还是从保障财政收入、确保纳税人合理负担和促进税收公平的角度,都是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立法和开征的核心。因此,深入研究和探索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税率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献综述表明,房地产税制度构建特别是税率等要素始终是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和立法关注的核心,既有的研究除了大量的理论阐述之外,还从公共服务提供、财政收入保障、家庭税收负担能力以及税收公平的实现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多层次的实证研究,构成为本文研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支撑。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税率选择界定为税率制定权选择、税率形式选择、税率水平选择三个方面,在总结梳理相关理论基础和影响因素的同时,较为全面地对我国当前房地产相关税种税率选择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一方面,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归纳出适合我国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税率选择的经验借鉴;另一方面,以昆明市为例,通过全面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基于财政需求和家庭税负两个方面进行了税率水平的测算,进一步验证了税率选择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最后,论文就我国居民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税率选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保证中央监管的前提下,应考虑给地方适度的税率制定权,采取比例税率的形式,并结合财政需求和家庭税负、以收定支确定各地合理的税率水平。
钱谕[4](2020)在《基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视角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文中提出自1988年住房改革以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房价涨幅较大,资金逐渐从实业流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偏离正常轨道,“炒房”现象严重,居高不下的房价甚至影响居民生活。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应该发挥调节作用,调控房价。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导致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位。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仍然逐年递增,导致地方财政出现缺口,收不抵支。这造成地方政府依赖转移支付和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不能有效率地履行其公共职能。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地方税体系,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刻不容缓。房屋作为居民财富的主要体现,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不仅可以调控房价,同时可以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房地产税由于其税基相对固定且宽泛、税收收入来源充足的特点使其有成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可能性。自2003年,我国提出物业税以来,2019年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到“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这已经是房地产税立法的相关内容第三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由此可知我国进行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文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以财政分权理论和受益论为理论依据,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基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角度,从理论层面明确了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能性,通过对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状以及沪渝试点政策实施以后两地房产税征税效果分析,得出了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基于全国数据,从经营性房地产和城镇居民住宅两方面对若2018年征收房地产税进行了粗略地模拟测算,同2018年实际地方税收收入前四大税种进行比较,定量分析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本文建议加快对房地产税的立法,由中央制定房地产税的基本框架,对具体的税制设计如税率、免税面积由中央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自主权,让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同时对房地产税具体税制要素进行了设计:设置宽税基;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适用差别比例税率;设置人均免税面积,按家庭进行免税扣除。并且建议从实现信息共享、设立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周期和制定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等多角度建立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体系。
欧阳亦梵[5](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郭建华[6](2019)在《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房地产税收制度是指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体系,其广义概念包括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房地产税)等税种。其中,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以下简称房地产税)通常形成其狭义概念,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包容性视角,以促进房地产的包容性发展为聚焦目标,在全面考察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理论命题,并对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理念的内涵特征、功能定位等作了系统阐述;为探索房地产税制变迁规律及路径依赖特性,本文对国内外房地产税制变迁进行了总结回顾和比较分析,归纳出房地产税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和包容性经验;为进一步验证按照包容性理念指导下构建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框架是否满足包容性制度特征和目标定位,本文结合CGE模型最新研究成果,设计了一个基于省级行政区域样本的房地产税CGE模型,对以扣除面积、税率等为主要变量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构建方案进行了模拟分析。根据模拟结果,本文提出了一套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议方案,核心是房地产税制度的供给,以期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性认识和研究成果是:第一,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表现出的利益分配不平衡、个别利益集团享受过多经济发展成果、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等问题,反映和揭示了房地产经济制度的包容性缺失。作为房地产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税收制度,重房地产交易环节征税,轻(免)保有环节征税等问题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调节功能缺位甚至存在逆向调节,制度供给呈现出较强的包容性短板。第二,为构建包容性的房地产经济制度,需要以包容性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与之匹配,作为其相关制度安排的重要和关键组成部分。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是以税收制度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房地产供给更好适应全社会不同阶层、身份的社会成员都“住有所居”,实现包容性发展,从而推动实现社会公平包容、和谐共赢;同时作为房地产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致力于促进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组成部分结构优化、相得益彰,引导健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和公共选择机制的制度安排。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以弥补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包容性短板、助力构建房地产长效治理机制为基本任务,以促进包容性发展、实现人人“住有所居”为基本目标,以构建中性、功能更加健全、税收遵从度高的税制要素为主要途径,同时满足“公平、共享、激励兼容、法治化”等基本特征。第三,作为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房地产税面临多重功能和使命,包括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但在现阶段,凸显与注重房地产税的调节功能,是政府开征房地产税的现实出发点,要以征收房地产税为手段,向全社会发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强烈预期。而从中长期来看,房地产税也将逐步充实财政收入功能。因此,房地产税的制度供给,现阶段可以立足于高端调节,采取税基扣除和累进税制,同时给予农村房地产免税和城镇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实现量能纳税、激励兼容;长期来看,应该是一个简单便利、公平高效的普遍课税的税收制度,总体框架为“宽税基、低税率、高遵从”。第四,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现实目标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制度供给的方式将以强制型供给为主导。具体的制度供给思路包括:同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交易环节税收改革,优化房地产税收制度结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税制的扭曲效应;按照“宽税基、低成本、优惠得当、遵从度高”的原则,逐步将所有不动产纳入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将土地与房屋合并课税,并采取面积和价值综合扣除的税基减免方案,保障公平性的同时,增强税收的调节功能。第五,模拟分析发现,同步实施交易和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比单独开征房地产税的制度供给方案更加包容。开征房地产税,有助于房地产价格恢复理性,降低房价上升曲线的斜率,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配套实施交易环节税制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经济增长(GDP)、投资、居民消费、就业等需求侧和供给侧重要经济指标都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联动改革方案可以实现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激励兼容,符合包容性的制度供给取向。第六,考虑到制度供给的包容性要求,开征房地产税在短时间内难以大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对“土地财政”的完全替代,也就是说房地产税在短时间内不太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源。但从长期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平衡、更加充分,包容性发展成果不断累积,正如个人所得税发展轨迹一样,因税基等要素的成长,房地产税未来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潜力。
杨学斌[7](2019)在《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深圳房地产交易市场活跃、价格高企、税负繁重,对税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上自然人存量房税收税源分散、纳税意识薄弱、数量众多、情况复杂,作为税收工作从业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房地产市场交易带来的工作压力。因此,我们有必要以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作为切入点,围绕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存在的各类问题,借鉴国外或部分地区的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采取科学合理的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深刻剖析深圳现行税收政策,挖掘存在的问题和焦点,探讨其政策优化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本文主要对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优化进行了研究,形成的主要内容和框架如下。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接着是文献综述,最后介绍研究方法及其可行性分析。第二章是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问题的基本理论,主要是税收效率、公平、财政原则,自然人存量房税收政策应在符合税收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税制结构设计理论配置税种、选择税源、安排税率,还研究了财产课税税制结构的基本理论为如何设计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政策提供参考。第三章是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及其解读,全面描述了现行税收政策出台和调整变化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第四章是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论证目前深圳存在政策设计不合理、政策负效应较高及政策执行压力较大等问题及其原因。第五章,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其成熟经验,得到了房地产税收支持地方财政、完善房地产税制体系、简并形成资本利得税及配套税收保障制度等4个方面的启示,基于前文的研究、分析及探讨,提出对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政策优化的意见建议。通过理论、数据分析及访谈研究,本文认为,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确实存在可以优化的空间,优化空间指的是:首先,在制度设计层面不尽合理,存在税负过分集中和重复征税的情况,现有的税制也与税收原则不相匹配;其次,制度内容的复杂性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可能引发征纳矛盾;最后,描述了当前纳税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惯用的手段,指出税务机关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再设计房产税税制及出台存量房交易资本利得税,为纳税人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出谋划策,提出各类实用的税收筹划手段,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建立房屋评估机制、提供智能化办税系统及培育中介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朱梓晗[8](2019)在《我国房地产税改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十九大以来,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变,说明我们要更加重视群众的民生问题。住房问题作为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一直牵动着普通百姓的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突出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性。住房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一种刚性的需求。当前越来越多的应届毕业生选择“逃离北上广”,转而去二线城市奋斗,其中最大的考虑因素是由于高额的房价让人难以承受。但是如今高额的房价并不仅仅是市场供求关系作用的结果,而是包括土地财政的弊端、房地产开发商的推动和“炒房团”等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家如何应用税收这一经济手段来管控房价,一直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和重视。政府也一直希望通过税收手段减轻民众的生活负担,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调节作用。新个税出台的五项扣除中,关于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扣除就占了两项,正是说明了这一点。而且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加强房地产税改革又有了新的意义。因为国家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进一步调低增值税税率。然而大规模减税必然导致政府收入减少以及赤字增加。为了保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税制,建成房地产税为主体的征收体系。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论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介绍了房地产税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研究方向多样,而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着眼于与土地属性的关系、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以及开征房地产税的效应等方面;确定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是房地产税相关理论基础概述。从定义角度区别房产税与房地产税;介绍了房地产税相关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着重论证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开征包括:深化体制改革、解决“土地财政”问题、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地方政府收入、转变地方政府职能;以及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可行性包括: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渐完善、民众纳税意识提高、城镇化人口与人均面积增加、房价收入比下降、征管调控能力增强。第四部分是我国房地产税存在的问题。以上海、重庆试点为例,简要介绍并比较了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并用最新数据分析政策效果;存在的问题,包括税率制定不合理、计税依据有漏洞、减免面积过大、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配套性政策缺失等。第五部分是房地产税制的现有经验借鉴。首先介绍了全球各地主要是美国、英国、法国以及香港的房地产税;通过总结现有的房地产税制的成功经验,给我国房地产税的改革带来一些启示。第六部分是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从房地产税改革中应遵循的原则、税制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着重从房地产税规模能否部分替代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构建模型并加以分析找到合适的税率与人均免税面积,以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杜玲[9](2019)在《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的房地产税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价持续走高,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政府先后出台多项限购、限价调控措施,然实际收效甚微。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先后对个人住房试点征收房产税,以期能够有效调控房价,然试点效果也不尽人意。2013年11月,我国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改革,使房地产税尽快落实,而本次会议中房地产税的立法也是讨论的重点内容。同时,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实行,营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大大冲击了地方政府原有的主要税收来源,地方政府有了重构地方主体税种的压力与诉求。本文在研究时结合我国现存的上述情况对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展开分析,并提出了自身的见解。本文在研究时将整篇文章分为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分别的阐述。第一部分为绪论,在本章节中首先介绍了这篇文章的研究背景,并说明了相关的房地产税的发展状况,也说明了这篇文章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房地产税的相关理论,本章节对房地产税的内涵进行阐述,也说明了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分析基于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房地产税立法面临的难点,具体包括:立法层级低、授权立法现象凸显;中央与地方征税权设置不合理;税制设计不科学;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第四部分是国外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及经验借鉴,本部分以美国、英国、日本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各国房地产税的立法模式及税制设计,从中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是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政策建议,首先介绍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及其可行性,提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要明确“以构建地方主体税种为首”的基本功能定位,这样才能为此次房地产税立法明确大方向,另外本文在研究时对房地产税的地方可行性开展了全面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的此次房地产税立法必须要合理配置立法权限,一方面要提高立法位阶,实现立法权回归,另一方面则要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最后基于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功能定位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和相关配套措施。具体制度设计包括:拓宽征税范围、重设实效性计税依据、灵活设置差别税率、完善房地产税制结构、采取合并征收,消除重复征税等;而我国在对房地产进行立法时也应该落实不动产的实名登记,并且完善相应的共享机制,健全房地产税征管流程制度。
张月言[10](2019)在《房地产税的经济效应及其路径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对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愈加显现。过热的市场发展导致房价不断上涨,政府虽多次出台调控政策,但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依然堪忧。同时,随着“营改增”的完成,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财政收入减少,导致地方政府财务负担沉重,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此外,由房产价值差异引起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一个完善的税种来进行调节,因此社会各界寄希望于房地产税改革,期盼用改革后的房地产税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并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已由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稳妥”推进发展为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稳步”推进,一字之差,彰显出我国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决心与行动力。社会各界的期盼,政府政策层面的支持和引导,使房地产税改革具备较好的社会基础和政策基础。但由于我国的经济环境和房地产税发展现状中还存在着阻碍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因素。在此背景下,对房地产税的经济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并为房地产税改革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先对房地产税和经济效应的相关概念以及征收房地产税的理论基础进行归纳总结。随后,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在房地产税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境有:房地产税立法困境、税制设计困境和配套措施不完善。另外对改革的必要性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解决地方财政难题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进行分析。接着,研究房地产税对房价及收入的影响机理,分别对房地产税的价格效应、财政收入效应和再分配效应通过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为接下来的实证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然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建立VAR模型、最小二乘法、测算MT指数等方法分别对房地产税的价格效应、财政收入效应和再分配效应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征收房地产税在短期内会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在长期内调控作用不明显,但其通过影响房地产市场上的供求结构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房地产税为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能力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体制障碍和面临的困境难题,房地产税经济效应的发挥还有赖于改革的推进。最后,根据实证研究结果以及前文分析出的困境和必要性,明确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目标主要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改革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和渐进原则,然后又从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配套措施等方面为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进行优化设计,以期能够更好地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并使房地产税的经济效应发挥出应有作用。
二、房地合一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房地合一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房地产保有税概述 |
第一节 房地产税及其相关概念 |
一、房产税的概念 |
二、房地产税的概念 |
三、物业税的概念 |
四、房产保有税的概念 |
五、房地产保有税概念 |
第二节 房地产保有税相关概念的分析与比较 |
一、房地产保有税的相关概念的关联性 |
二、房地产保有税相关概念的差异性 |
第三章 房地产保有税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
第一节 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改革的迫切性 |
第二节 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改革的必要性 |
第四章 我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进展与难点 |
第一节 我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进展与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房地产税立法进展 |
二、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沪、渝房产税试点及其效果分析 |
一、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基本情况 |
二、沪、渝房产税试点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
三、沪、渝房产税试点对房地产税在全国课题的影响 |
四、沪、渝房产税试点效果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我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难点 |
一、“立法先行”推进难度大 |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的确定问题 |
三、“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保有税两者协调问题 |
四、授权地方立法的弹性空间设置问题 |
五、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 |
第五章 国外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概述及立法经验借鉴 |
一、美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概述 |
二、对美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概述及立法经验借鉴 |
一、日本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概述 |
二、对日本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经验借鉴 |
第三节 新加坡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概述及立法经验借鉴 |
一、新加坡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概述 |
二、对新加坡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经验借鉴 |
第六章 加快我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提高立法层次与主体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一、提高立法层次 |
二、立法主体应为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 |
第二节 授权地方一定的立法权 |
一、授予地方房地产保有税立法权的必要性 |
二、授予地方立法权时应注意合理性 |
第三节 明确立法宗旨以保障纳税人权利 |
一、立法应从纳税人整体利益出发 |
二、坚持“量能课税”宗旨 |
第四节 完善房地产保有税课税要素的设计 |
一、通过整合税种以维护税收法治的统一性 |
二、进一步明确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
三、合理设计计税依据 |
四、设立浮动税率以赋予地方行使一定的选择权 |
第五节 加快土地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处理好房地产保有税与土地出让金间的关系 |
二、处理好不同性质土地征税公平性的问题 |
第六节 提升征管水平和优化配套措施 |
一、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 |
二、建立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 |
三、其他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2)房地产税立法的合宪性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开征房地产税的立法背景及宪法争议 |
一、房地产税的概念和性质 |
(一) 房地产税、房产税之概念比较 |
(二) 房地产税的性质 |
二、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时代背景和政策考量 |
(一) 房地产税立法时代背景 |
(二) 房地产税立法目的 |
三、开征房地产税的宪法争议 |
(一) 法律保留问题 |
(二) 重复征税问题 |
(三) 平等保护问题 |
第二章 房地产税立法合宪性控制的必要性 |
一、良法之治的必由之路 |
二、宪法监督制度效能的实现 |
三、攸关一般民众的信赖利益和基本权利的保护 |
四、提高房地产税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
第三章 房地产税立法合宪性控制的方式 |
一、房地产税立法之形式合宪性控制 |
(一) 根据宪法文本开展房地产税立法 |
(二) 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保障 |
二、房地产税立法之实质合宪性控制 |
(一) 根据基本权利保护开展房地产税立法 |
(二) 以量能课税原则为保障 |
第四章 房地产税立法试点的合宪性检视 |
一、合宪性控制视域下沪、渝房产税试点问题分析 |
(一) 房产税试点依据合宪性不足 |
(二) 税收试点内容违反公平原则 |
(三) 房地产税法体系混乱 |
二、沪、渝房产税合宪性问题之根本原因分析 |
(一) 政策与法治关系的错位 |
(二) 功利主义对基本人权的僭越 |
(三) 税收民主的缺失 |
第五章 房地产税立法合宪性控制之实现 |
一、房地产税立法合宪性控制的基本原则 |
(一) 人权保护原则 |
(二) 权力控制原则 |
(三) 利益平衡原则 |
二、房地产税合宪性立法的思路探究 |
(一) 立法先行充分授权 |
(二) 合并税种逐步推进 |
(三) “根据宪法”进行形式合宪性控制的模式 |
(四) 召开立法听证会寻求最大社会公约数 |
三、房地产税制度合宪性设计 |
(一) 征税客体 |
(二) 计税依据 |
(三) 税率 |
(四) 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房地产税的概念和税率选择的内容 |
一、房地产税的概念 |
二、房地产税的构成要素 |
三、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内容 |
第二节 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基础理论和原则 |
一、房地产税受益论 |
二、房地产税新论 |
三、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四、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原则 |
第三节 影响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因素 |
一、经济发展与收入水平 |
二、房地产税源 |
三、财政收入的需求 |
四、家庭税负 |
第三章 我国房地产相关税种税率选择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现行房地产相关税种及其关系 |
一、现行房地产相关税种及性质 |
二、房地产不同环节的税种划分 |
第二节 房地产相关税种的税率制定权 |
一、税率制定权的集权 |
二、中央集权性与地方事权的不匹配 |
第三节 房地产相关税种的税率形式 |
一、税率形式复杂多样 |
二、税率形式复杂的原因 |
第四节 房地产相关税种的税率水平 |
一、税率水平的差异 |
二、税率水平差异导致税负不公平 |
第四章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的国际借鉴 |
第一节 典型国家税率选择的比较 |
一、税率制定权 |
二、税率形式 |
三、税率水平 |
第二节 影响典型国家税率选择的因素 |
一、地方财政需求 |
二、调节收入差距 |
三、抑制投机行为 |
第三节 典型国家的经验借鉴 |
一、中央立法地方制定的税率模式 |
二、基于公平的比例税率优势 |
三、采用以支定收的税率水平计算方法 |
四、侧重对保有环节征税 |
第五章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水平测度—以昆明市为例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数据分析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数据来源 |
三、昆明市地方税收收入分析 |
四、昆明市住房应税面积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析 |
第二节 测算假设 |
一、税率制定权的假设 |
二、税率形式的假设 |
三、与税率相关的其他税制要素的假设 |
第三节 税率水平的测算 |
一、基于宏观家庭税负的税率水平测算 |
二、基于财政收入角度的税率水平测算 |
三、结论 |
第六章 科学选择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率的建议 |
第一节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率制定权 |
一、适度下放地方税率水平制定权 |
二、建立以地级市行政等级的税率制定主体 |
三、构建地方为主的房地产税制定体系和中央监管机制 |
第二节 采用比例税率,简化税率形式 |
一、地区统一比例税率促进纳税公平 |
二、充分发挥比例税率的调控作用 |
三、通过比例税率简化税制 |
第三节 通过以支定收确定税率水平 |
一、提高保有环节税率水平 |
二、采用以支定收的税率水平计算方法 |
第四节 重保有、轻流转的宽税基模式 |
一、拓宽房地产税征税税基 |
二、侧重对保有环节税收体系建设 |
第五节 税率选择可行性的推广和保障 |
一、积极的宣传教育 |
二、建立完善的税收优惠保障体系降低家庭税负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视角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价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 |
2.1.1 地方主体税种相关概念 |
2.1.2 房地产税概念界定 |
2.2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受益论 |
3 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
3.1.1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
3.1.2 能够缓解地方财政困境 |
3.1.3 优化税制结构的需要 |
3.1.4 进一步调节贫富差距 |
3.2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
3.2.1 税基广泛且税源充足 |
3.2.2 税基具有非流动性 |
3.2.3 符合受益原则 |
3.2.4 税收弹性适中 |
4 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现状及房产税试点情况 |
4.1 我国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现状 |
4.1.1 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
4.1.2 计税依据不科学 |
4.1.3 税率设置不合理 |
4.2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和经验 |
4.2.1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政策 |
4.2.2 沪渝房产税试点的效果分析 |
4.2.3 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启示 |
5 基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视角下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政策建议 |
5.1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 |
5.2 授权给地方一定的税收自主权 |
5.3 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 |
5.3.1 纳税义务人 |
5.3.2 征税范围 |
5.3.3 计税依据 |
5.3.4 税率 |
5.3.5 税收优惠 |
5.4 建立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体系 |
5.4.1 设立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机构 |
5.4.2 实现信息共享 |
5.4.3 确定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周期 |
5.4.4 税基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的制定 |
6 房地产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模拟测算 |
6.1 经营性房地产税收入的模拟测算 |
6.2 非经营性房地产税收入的模拟测算 |
6.3 房地产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测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 |
1.2 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理论意义 |
1.2.3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1.4.1 主要内容 |
1.4.2 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包容性理论研究综述 |
2.1.1 包容性增长理论 |
2.1.2 包容性经济制度理论 |
2.1.3 包容性理论研究述评 |
2.2 制度供给理论研究综述 |
2.2.1 制度需求—供给理论分析框架 |
2.2.2 制度失衡与均衡 |
2.2.3 制度变迁与路径选择 |
2.2.4 转轨经济理论与新供给经济学 |
2.2.5 制度供给理论研究述评 |
2.3 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与需求研究综述 |
2.3.1 房地产税收理论 |
2.3.2 房地产税收制度需求与供给 |
2.3.3 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方案研究 |
2.3.4 房地产税收理论研究述评 |
2.4 房地产税收制度实证研究综述 |
2.4.1 传统实证研究方法 |
2.4.2 CGE模型与房地产税模拟分析 |
3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现状考察与问题分析 |
3.1 我国不动产物权及税收制度的历史变迁 |
3.1.1 中国古代的土地与赋税制度 |
3.1.2 近代中国租界的土地及房地产税制 |
3.1.3 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与房地产税制 |
3.1.4 新中国以来土地制度及房地产税制变革 |
3.2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现状分析 |
3.2.1 我国房地产制度建设现状:汲取性特征明显 |
3.2.2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现状分析:面临包容性短板 |
3.3 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面临的具体问题和障碍 |
3.3.1 供求存在失衡 |
3.3.2 功能定位争议大 |
3.3.3 征税对象和范围难以合理设定 |
3.3.4 税收征管落地难 |
4 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不动产物权及房地产税制比较分析 |
4.1.1 国外不动产物权制度现状 |
4.1.2 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比较分析 |
4.2 我国港澳台地区不动产物权及房地产税制比较分析 |
4.2.1 中国香港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4.2.2 中国台湾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4.2.3 中国澳门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4.3 国外及港澳台房地产税制供给的包容性经验借鉴 |
4.3.1 以公平为导向,将“平均地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制度建设的立足点 |
4.3.2 制度设计趋于中性,“宽税基、低税率”成为普遍趋势 |
4.3.3 “涨价归公”,房地产税是地方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 |
4.3.4 因地制宜,根据发展阶段实行不同的课税模式 |
4.3.5 健全征管制度及评税体系,改善征纳关系和税收遵从度 |
4.3.6 实行收入与公共服务挂钩,以利于纳税人和地方政府激励相容 |
5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理论分析与制度选择 |
5.1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理念的提出 |
5.1.1 包容性房地产经济制度及其供给路径 |
5.1.2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理念及其内涵特征 |
5.2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与路径选择 |
5.2.1 目标原则 |
5.2.2 功能定位 |
5.2.3 制度创新的路径与模式选择 |
6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模拟分析 |
6.1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 |
6.1.1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经济的影响 |
6.1.2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居民收入的影响 |
6.1.3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
6.1.4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金融的影响 |
6.2 基于MONASH-TYPE的房地产税CGE模型的构建 |
6.3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模拟分析——基于省级行政区域样本 |
6.3.1 模拟分析有关前提假设 |
6.3.2 模拟分析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
6.3.3 政策模拟方案及冲击设定 |
6.4 模拟分析结果 |
6.4.1 模拟分析结果 |
6.4.2 两类制度方案模拟结果的对比分析 |
6.4.3 模拟分析简评 |
7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方案建议 |
7.1 制度供给的总体思路 |
7.2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包容性制度方案 |
7.2.1 按照公平原则,设计房地产税的主要税制要素 |
7.2.2 按照共享原则,合理设定房地产税收优惠方案 |
7.3 交易环节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包容性方案 |
7.3.1 降低房地产增值税税率,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
7.3.2 降低契税名义税率,促进税收政策公平统一 |
7.3.3 推进房地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
7.3.4 实施房屋转让印花税改革,增强印花税调节功能 |
7.3.5 推进房地产收费基金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7.4 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包容性方案 |
7.4.1 建立公平有效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 |
7.4.2 产权不合法、不完整及交易受限的住房评估征税方案 |
7.4.3 优化房地产税纳税申报制度 |
7.4.4 推进房地产税相关信息全面共享 |
7.4.5 房地产税违法处理与税收救济 |
7.5 房地产税收立法的包容性实施路径 |
7.5.1 立法先行 |
7.5.2 充分授权 |
7.5.3 分步实施 |
7.6 相关配套制度的包容性解决方案 |
7.6.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方案 |
7.6.2 房地产税开征后土地定价问题的解决方案 |
7.6.3 关于“租”与“税”的过渡衔接方案 |
7.6.4 优化地方公共支出方案,引导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选择机制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和突破 |
8.1.1 主要研究结论 |
8.1.2 取得的主要成果 |
8.2 研究展望 |
8.2.1 探索构建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评价体系 |
8.2.2 优化房地产税模拟分析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其可行性分析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税收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三、财政原则 |
第二节 税制结构的设计 |
一、税种的配置问题 |
二、税源的选择问题 |
三、税率的安排问题 |
第三节 财产课税的税制结构 |
一、财产课税的一般概念 |
二、一般财产税 |
三、特种财产税 |
第三章 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及解读 |
第一节 现行政策 |
一、政策出台及其调整变化情况 |
二、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
三、特殊交易行为税收政策规定 |
第二节 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
一、多部门协作管理情况 |
二、税务机关采取的征管举措 |
三、深圳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系统 |
四、房地产交易税收纳税服务 |
第四章 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设计不符合公平效率原则 |
一、房地产活动税负存在不均衡情况 |
二、各税种政策规定口径存在不一致情况 |
三、部分税收政策存在执行难问题 |
第二节 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产生较大的非税负效应 |
一、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加大了征纳双方执行的难度 |
二、纳税人对政策调整敏感度较高,政策调整后维稳压力增大 |
第三节 存量房交易行为乱象为政策执行带来较大压力 |
一、计税价格符合设置了征税底线但不能完全防范税款流失 |
二、为达少纳税不纳税目的采取的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
三、协同多部门共享涉税信息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
第五章 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政策优化建议的探讨 |
第一节 国际成熟经验之借鉴 |
一、若干国家或地区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
二、境外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 |
第二节 建议政策设计者再设计房产税并整合出台房产交易资本利得税 |
一、对房产税税政进行再设计 |
二、对存量房交易征收资本利得税 |
第三节 建议政策遵从者合理开展税收筹划规避政策误区 |
一、尽量达到税收优惠减免条件 |
二、规避房屋交易的税制“陷阱” |
三、尽可能采取较为有利的交易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建议政策执行者优化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 |
一、营造公平的税收管理环境打击偷漏税 |
二、建立与市场公允价格挂钩的房屋评估机制 |
三、提供多途径的智能化办税系统 |
四、培育更多的合法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筹划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致谢 |
(8)我国房地产税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房地产税相关理论基础 |
2.1 房地产税的相关概念 |
2.1.1 房产税概念 |
2.1.2 房地产税的概念 |
2.2 房地产税相关理论 |
2.2.1 市场供求作用 |
2.2.2 财政收入理论 |
2.2.3 受益原则 |
2.2.4 经济调节作用 |
3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
3.1.1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
3.1.2 解决“土地财政”问题 |
3.1.3 缩小贫富差距 |
3.1.4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
3.1.5 保障地方政府收入 |
3.1.6 转变地方政府职能 |
3.2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可行性 |
3.2.1 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渐完善 |
3.2.2 民众纳税意识提高 |
3.2.3 城镇化人口与人均面积增加 |
3.2.4 房价收入比下降 |
3.2.5 征管调控能力增强 |
4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 |
4.1.1 试点背景 |
4.1.2 试点效果实证分析 |
4.2 存在的问题 |
4.2.1 税率制定不合理 |
4.2.2 计税依据有漏洞 |
4.2.3 减免面积过大 |
4.2.4 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 |
4.2.5 配套性政策缺失 |
5 房地产税制度借鉴 |
5.1 美国房地产税制 |
5.2 英国房地产税制 |
5.3 法国房地产税制 |
5.4 香港房地产税制度 |
5.5 对我国的启示 |
5.5.1 明确房地产税的职能 |
5.5.2 给予地方政府一部分管理权限 |
5.5.3 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房地产税制 |
5.5.4 完善房地产税收管理相关制度 |
6 房地产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
6.1 房产税改革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
6.1.1 坚持立法先行 |
6.1.2 地方充分授权 |
6.1.3 实施分步推进 |
6.2 房地产税税制设计 |
6.2.1 征税范围 |
6.2.2 计税依据 |
6.2.3 税率设计 |
6.2.4 税收优惠 |
6.3 配套相关制度 |
6.3.1 改革产权和财政制度 |
6.3.2 强化数据共享和评估 |
6.3.3 强化纳税信用联合应用 |
6.3.4 规范税收收入的用途 |
6.3.5 部分替代土地出让收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的房地产税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框架结构 |
1、研究方法 |
2、框架结构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1、房地产税的内涵 |
2、地方主体税种的内涵 |
(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 |
1、财政分权理论 |
2、受益论 |
(三)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必要性 |
2、可行性 |
三、我国基于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房地产税立法面临的难点 |
(一)立法层级低、授权立法现象凸显 |
(二)中央与地方征税权设置不合理 |
(三)税制设计不科学 |
1、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
2、计税依据缺乏实效性 |
3、税率设计不具科学性 |
4、税制结构严重失衡 |
5、重复征税现象普遍 |
(四)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
四、国外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及经验借鉴 |
(一)国外房地产税立法分析 |
1、美国房地产税立法分析 |
2、英国房地产税立法分析 |
3、日本房地产税立法分析 |
(二)国外房地产税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
1、提高房地产税立法位阶 |
2、房地产税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
3、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 |
4、具体税制设计科学规范,相关配套措施健全完善 |
五、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政策建议 |
(一)明确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功能定位 |
1、以“构建地方主体税种为首”的基本功能定位 |
2、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二)合理配置房地产税立法权限 |
1、提高立法位阶,实现立法权回归 |
2、平衡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分配 |
(三)优化房地产税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 |
1、扩宽征税范围 |
2、重设实效性计税依据 |
3、灵活设计差别税率 |
4、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 |
5、采取“合并征收”,消除重复征税 |
(四)完善房地产税相关配套措施 |
1、促进不动产整体登记体制健全发展,创建信息分享制度 |
2、健全房产评估体制,保证税基的合理性 |
3、创建房地产税征收管理体制,减少房地产税实际征纳成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房地产税的经济效应及其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
一、相关概念 |
(一) 房地产税相关概念 |
(二) 经济效应相关概念 |
二、相关理论依据 |
(一) 财产课税理论 |
(二) 税收效应理论 |
第三章 房地产税改革的困境及必要性分析 |
一、房地产税改革的困境分析 |
(一) 立法困境 |
(二) 税制设计困境 |
(三) 配套措施不完善 |
二、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一)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
(二) 破解地方财政难题的需要 |
(三) 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需要 |
第四章 房地产税对房价及收入的影响机理 |
一、房地产税对房价的价格效应影响机理 |
(一) 需求视角下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机理 |
(二) 供给视角下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机理 |
二、房地产税对地方财政的财政收入效应影响机理 |
三、房地产税对居民收入的再分配效应影响机理 |
(一) 房地产市场视角下房地产税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机理 |
(二) 地方财政收入视角下房地产税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机理 |
第五章 房地产税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房地产税价格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 模型选择 |
(二) 变量选取 |
(三) 基本检验 |
(四) 实证结果分析 |
二、房地产税财政收入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 房地产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 |
(二) 实证对比分析 |
(三) 实证结果分析 |
三、房地产税再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实证分析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优化研究 |
一、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
(一) 基本目标 |
(二) 基本原则 |
二、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 |
(一) 优化房地产税收结构 |
(二) 完善房地产税的税制要素设计 |
三、完善房地产税配套措施 |
(一) 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 |
(二) 改进不动产登记 |
(三) 完善房地产评估机制 |
(四) 拓宽纳税人缴税渠道 |
(五) 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水平 |
(六)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房地合一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房地产保有税立法的完善[D]. 胡月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2]房地产税立法的合宪性控制[D]. 郑诗曼. 苏州大学, 2020(03)
- [3]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税率选择探究[D]. 周扬.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4]基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视角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D]. 钱谕.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5]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6]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研究[D]. 郭建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7]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优化研究[D]. 杨学斌. 深圳大学, 2019(01)
- [8]我国房地产税改革问题研究[D]. 朱梓晗.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9]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的房地产税立法研究[D]. 杜玲.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10]房地产税的经济效应及其路径优化研究[D]. 张月言. 河南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