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杨咏梅,陈美华[1](2021)在《论REITs结构模式与税收政策——以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为例》文中认为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REITs已经形成多种结构模式并拓展到了众多领域。随着2020年证监会相关文件的发布,拉开了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帷幕。综观国际成熟市场,REITs的分类复杂、模式多样。通过归类整理美国、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REITs的结构模式与税收制度,对我国类REITs和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结构模式与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分析,认为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存在结构层次复杂、税收负担过重、缺乏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陈灵慧[2](2020)在《税收视角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我国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更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有益探索。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面世,不仅系统规划了粤港澳地区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而且清晰梳理了实现粤港澳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共存共荣的发展目标,对每个地市进行了定位规划。然而,目前大湾区内部产业结构问题凸显,在一些领域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同质化竞争和资源错配现象,城市群之间资源整合相对不足,且由于粤港澳三地经济制度、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的差异,各类要素难以实现完全自由流动。如果上述问题未能解决,大湾区产业结构难以得到有效优化,与《纲要》的规划脱节情况将越来越严重。规划发展需从经济效益开始梳理。一方面,税收数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产业的发展现状,另一方面,税收收入的增加与否,体现了税收调节的有效性,继而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有效性。因此,在选择产业结构优化的路径上,税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产业发展的状态、环境和发展趋势,从而使我们能够正确、合理地选择产业结构优化路径。基于此,本文将税收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和选择指标,结合经济宏观数据,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产业调整进行定量、定性和实证分析,研判产业视角和税收视角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优势产业,以及其与《纲要》对其的定位是否相符,从而总结出其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支持纲要落地和促进广东产业结构调整提出税收方面的措施建议。
周晴[3](2020)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和全球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与推进,反避税已然成为经济全球化时代下国际税收领域的热点话题。近年来,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税基侵蚀,各国都在逐步加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我国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在企业所得税上开启先河。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实践,2008年诞生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同时,我国响应OECD的号召,积极投身于BEPS行动计划和G20国际税收改革中,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深入完善和修订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在我国“一带一路”的发展倡议下,随着越来越多个人走出国门,个人所得税改革也需要进一步开展。当前,我国对自然人的国际税收管理才刚刚起步。2017年,中国出台《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8年9月,中国税务机关与其他缔约方税务机关开始首次全球涉税信息交换。2019年1月1日,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按照其中第八条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将按合理方法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进行纳税调整。这意味着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制度建设上迎来了新的篇章。因此,构建合理、有效、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将成为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首先针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款严重流失的现状,剖析所得税反避税机制的相同点,详细阐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草案和实施条例内容,并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自然人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法与手段。另一方面,在我国三十多年的反避税实践中,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在此期间,OECD一直为我国反避税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给予了极大帮助。但我们应认识到,OECD反避税规则是站在发达国家立场上发展起来的,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在参考国际经验过程中,我国应结合国情和具体的实践,争取在BEPS行动计划和G20税收改革中日益发出中国声音,从而在向外学习和向内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综上所述,本文在总结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个人所得税和和企业所得税在该领域有效衔接的规则,并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挖掘国外反避税条款的最新研究成果,学习美国、英国、BEPS行动计划、CRS行动以及亚洲部分国家与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借鉴各国(地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经验,最后分析相关制度与条款落地中国进行本土化改造的可能性,以此对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制度建设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建议。
侯正宇[4](2020)在《国际避税地新规下我国企业“走出去”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重大调整和变化,我国适时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发展蓝图,聚焦互联互通,深化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成长,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一带一路”为契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企业在国际化成长过程中也不断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国际避税地为跨国企业国际税收活动带来显着成效,因此吸引众多“走出去”企业以国际避税地为“踏板”进行国际化经营,但相关经济活动却给各资本来源国的税收利益造成巨大冲击。对此,世界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都出台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来打击跨国企业通过国际避税地来偷逃税款,维护本国税收主权。本文探讨CRS共同申报准则和避税地经济实质法案等针对国际避税地的新规内容,通过理论分析和企业、政府的案例剖析,进而研究国际避税地新规对“一带一路”下本国企业“走出去”国际化经营的相应影响,并从税收角度对我国政府相应的税收政策和企业国际化经营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通过分析国际避税地新规下的CRS共同申报标准和避税地经济实质法案具体内容及影响,结合当前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走出去”国际化发展,针对性的将国际避税地新规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所产生的影响进行阐述。在借鉴我国企业海底捞国际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国际避税地新规对其所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企业架构辨识、风险评估来使得相关影响更加生动具体、可理解,便于“走出去”企业在国际经营时进行借鉴。而美国作为国际税收制度的领导者,在充分分析美国税收法案和特朗普税改的基础上,为本国政府助力企业“走出去”以及公司国际化发展提供相关经验借鉴。最后,综合“走出去”企业和外国政府的实际案例基础,以政府和企业为主体对国际避税地新规下我国企业“走出去”提出相应对策,使我国更好的建设发展“一带一路”。
汤绕[5](2020)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收益所得税问题研究 ——以保利租赁住房REITs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REITs”)是不动产证券化的重要形式,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率先实践,加之积累了几十年的经验,美国的REITs市场基本成熟,代表着国际标准化水平。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美国REITs总市值达到82408亿元,充分体现其发展速度之快、体量之大。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REITs,类REITs是REITs在我国的本土化产物,其自2014年出现以来数量与规模也都呈现快速增长。有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国内市场累计发行类REITs达68只,发行金额累计高达1402.81亿元,学界都认为类REITs或将迎来黄金时代。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对于REITs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故REITs存在设立环节税收负担过重以及运营环节重复征税等问题。本文以保利租赁住房REITs为例,将其产品架构分为设立期、存续期和退出期,具体分析这三个阶段的涉税事项,得出其双重征税主要集中在存续期内项目公司的租金收益分红上;通过对比采用股息免税法前后的税负差异,得出对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分红免税确实可以降低其应纳税额;借鉴国际成熟REITs市场的经验,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对于REITs产品的租金收益分红宜采用股息免税法的建议,从而消除我国的REITs重复征税的问题,推动其标准化发展。
魏甜甜[6](2020)在《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具备了建成世界第四大湾区的经济基础。然而粤港澳三地在税制结构、税收负担、税收征管体制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利于推进粤港高大湾区进行深层次的经济融合发展。三个地区进行税收合作是缩小大湾区内税收制度差异、平衡地区间税收负担减少税收竞争、促进生产要素高效流动、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本文对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地区的税制结构、税收负担、相关税种规定、税收征管体制的差异及税收合作中的制约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为后文三个地区间进行税收合作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等内容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经济基础分析。界定了粤港澳税收合作的概念及内容。并对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地区2014-2018年来本地生产总值和三次产业结构变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各地区三次产业结构的类型及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旨在为提出以产业结构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协调做铺垫。第三部分为文章的重点部分,对三个地区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体制进行对比。主要利用2018年数据对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地区税收制度中的税制结构、税收负担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可能引起税收负担差异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行分析。此外,该部分也详细对比分析了三个地区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税收机构的设置、纳税人申报方式、税收管辖权等规定,以期更加具体地指出粤港澳税收合作的内容及必要性。第四部分指出了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制约因素。主要有:税制差异导致湾区内生产要素流动不均匀,影响产业布局的合理性;税收征管体制不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合作过程中缺乏跨区域涉税争议协调机制;湾区内跨境电子商务日益兴起现代化税收管理方式尚未成熟,不利于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税收行为的监管。第五部分是提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建议,包括:税收制度的合作、税收征管的合作、协调湾区内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建立专门的涉税争议解决机构、不断完善地区间签订的税收安排内容等建议。
杨洋[7](2020)在《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劳动资源,近年来员工股权激励成为一项被企业热捧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股权激励制度并非新鲜事物,而本文探讨的是赴境外上市的这类特殊企业的员工股权激励问题。该类企业的特殊性根植于其为赴境外上市而搭建的复杂法律架构,即VIE架构,使得该结构下的员工股权激励产生了一些更独特的法律风险和问题,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核心。由于VIE架构本身复杂的结构设计,起到了连通境内外的桥梁作用,基于该架构搭建的股权激励结构也有别于一般的境内股权激励,因此,本文首先在第二章简单剖析了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模式及持股方式,发现在外管登记、创始人控制权、管理成本等方面均与一般的境内股权激励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三章进一步探讨了VIE架构存续和拆除时员工股权激励可能面临的风险及纠纷处理中的争议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分析,重点探讨了VIE架构的合法性争议、双方实质法律地位不对等、法律关系主体错位、外汇和税收方面给员工带来的潜在风险,以及纠纷发生后股权激励的定性争议、境外维权程序障碍等重要问题。通过第三章的探讨可以发现,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员工一方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这既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合理之处,也与VIE这一架构带来的特殊性有关。VIE架构产生于中国特殊的时代背景,具有规避监管的属性,它本身的内部风险及外部的法律风险加剧了这一结构的不稳定性,也为该架构下的股权激励问题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因此第四章通过回顾该架构的发展过程,梳理、分析国内外监管部门、交易所对这一架构的监管方式及变化趋势,从而进一步分析在境内外法律环境变化之下,该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会受到的影响。通过第三、四章的分析可见,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问题的确具有特殊性。员工面临的风险更加多元,纠纷发生时维权更加困难,而如何解决纠纷,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员工自身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更注重制度设计的公平性、透明性,VIE的法律监管需要明确,信息披露制度、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相关配套制度都需要不断完善。
曹甜甜[8](2020)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由于是首次被引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且该制度与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而成为个税改革中被广泛讨论的一项修改。在我国目前的规定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共规定了六个项目,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的税前扣除。每一个项目都和纳税人的生活成本有关,其中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与目前的二胎政策相关,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项目是所有需要购房的纳税人所关心的,赡养老人扣除项目则与养老压力增大不无关系。这六个项目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基本民生的关怀和重视。但该制度中各项目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模糊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扣除范围的完善、扣除标准的明确和动态调整指数的确定。本文在导言中析明了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进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正文则首先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利用个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分配正义以及利益均衡的理论从基础、目的和前提三个方面对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然后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紧接着对我国该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其中,扣除范围不完善包括:子女教育费用扣除年龄范围窄、未包含子女基本生存费用扣除;继续教育费用的具体内容不明确、未扣除单位为纳税人提供的报销额度;大病的范围界定不明,扣除额未区分诊疗方式和阶段;未规定可扣除的住房类型。扣除标准的不严谨则体现在各项未考虑的影响因素:子女教育扣除中的家庭、地区和教育阶段差异;继续教育扣除中的地域差异和职业差异;大病医疗扣除中的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和是否购买商业保险;住房相关扣除中的家庭、地域差异;赡养老人扣除中的。以及动态调整指数不明确的问题。接下来,本文对境外的个人所得税中费用扣除方面中中与我国规定的六个扣除项目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对比,主要是依照我国的项目规定进行分类,总结该类别下境外的规定的共同点,并对取得良好效果的特殊规定进行介绍。在文章的最后,基于前述的现行规定不足和境外的扣除经验,从完善费用扣除范围、差异化扣除标准、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动态调整扣除标准三方面对我国现行制度提出了细节改善的建议,具体包括:扩大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的年龄范围,增加养育成本扣除,结合家庭结构、城市水平和国家其他的教育支持政策差异化扣除标准;明确继续教育课程的范围和费用扣除的细目,考虑据实扣除方式;明确大病的定义并区分不同类型大病的可扣除项目,引入比例扣除;限定住房类型和面积;将养老方式、被赡养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纳入考量,综合确定扣除数额。
刘理晖,胡晓[9](2019)在《全球人才流动特点和自由贸易港(区)的人才政策》文中研究说明人才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是自由贸易港(区)建设的一个核心特征。分析全球高端人才跨国流动的主要方式及驱动因素,选取新加坡、中国香港、迪拜等全球典型自由贸易港及国内典型自由贸易区,总结自由贸易港(区)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流动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政策要点,为新时代我国自由贸易港(区)建设的人才支撑提供借鉴。建议:一是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评价机制;二是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引导人才在自由贸易港(区)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创新人才培育支持机制;四是运用多元化手段,完善人才激励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工作体系保障,全面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王春雷,杨晓萌,金哲[10](2019)在《海南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税收政策与制度安排的思考》文中提出综观国际高水平自由港的税收政策与制度,共有的特征是:简税制、低税负、零关税。通过比较借鉴国际高水平自由港的税收政策与制度,基于海南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更加优惠、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制度安排: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税收政策制度体系,重点实行符合海南实际、更加优惠、更加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建设海南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制度体系奠定良好基础;到2025年,通过简化税制,创新实行高效、透明、现代化的税收制度,初步建立适应自由贸易港的税收政策制度体系。
二、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论REITs结构模式与税收政策——以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REITs的定义与分类 |
二、各国或地区REITs的结构模式与税收制度 |
(一)美国 |
1. 美国REITs结构模式。 |
2. 美国REITs税收制度。 |
(二)日本 |
1. 日本REITs以“公司型+外部管理”为主要模式。 |
2. 日本REITs的税收制度。 |
(三)新加坡 |
1. 新加坡REITs采用公司型或信托型结构模式。 |
2. 新加坡REITs的税收制度。 |
(四)中国香港 |
1. 中国香港REITs结构是“契约型+外部管理”模式。 |
2. 中国香港REITs的税收制度。 |
三、我国REITs的结构模式 |
(一)境外上市REITs |
1. 离岸REITs模式。 |
2. 间接持有REITs模式。 |
(二)中国类REITs |
(三)基础设施公募REITs |
四、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基础设施公募REITs税收政策繁杂 |
1. 设立购置阶段的税负。 |
2. 持有运营阶段的税负。 |
3. 退出阶段的税负。 |
(二)基础设施公募REITs税费高昂 |
(三)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
五、完善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展的建议 |
(一)出台配套优惠政策,减轻REITs设立购置阶段税负 |
1. 土地增值税方面。 |
2. 契税方面。 |
3. 企业所得税方面。 |
(二)减免REITs设立购置和持有运营阶段的印花税 |
(三)降低REITs持有运营阶段的税负 |
(四)减少REITs结构构建产生的税负,避免重复征税 |
(五)借鉴国际经验,推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六、结论 |
(2)税收视角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研究 |
1.2.2 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研究 |
1.2.3 区域合作和税收合作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2 基本理论 |
2.3 测算指标及数据说明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产业结构情况 |
3.1 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体系规划 |
3.2 产业结构基本情况 |
3.2.1 三次产业结构变化 |
3.2.2 主要制造业行业 |
3.2.3 主要服务业行业 |
3.3 产业比较优势测算 |
3.3.1 指标运用 |
3.3.2 结果分析 |
3.3.3 主导产业选择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产业税收产出水平情况 |
4.1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总量和结构 |
4.1.1 税收收入 |
4.1.2 税收结构 |
4.1.3 三次产业税收 |
4.2 产业税收产出水平测算 |
4.2.1 指标运用 |
4.2.2 结果分析 |
4.2.3 主导产业选择 |
第五章 基于税收视角的产业结构优化路径分析 |
5.1 主导产业选择的差异分析 |
5.1.1 结果比对 |
5.1.2 与规划的匹配度分析 |
5.1.3 小结 |
5.2 利用港澳资优化产业结构水平的实证分析 |
5.2.1 样本选取 |
5.2.2 港澳资企业分布 |
5.2.3 重点发展产业分布 |
第六章 存在问题 |
6.1 粤港澳大湾区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 |
6.1.1 低端制造业产业仍是主要税收来源 |
6.1.2 城市间同质化竞争问题凸显 |
6.1.3 利用港澳资本优化产业结构效率低下 |
6.2 现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政策上的不足 |
6.2.1 财税政策 |
6.2.2 非财税政策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对策建议 |
7.1 国际湾区的经验借鉴 |
7.2 税收对策建议 |
7.2.1 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出台引导产业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 |
7.2.2 强化粤港澳区域协调机制和税务合作机制 |
7.2.3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新兴产业投资 |
7.2.4 发挥自贸区作用建立税收改革试验示范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所得税反避税的基本理论及我国制度现状 |
2.1 经济全球化与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2.1.1 建立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必要性 |
2.1.2 提高全球税收治理能力的重要性 |
2.2 税收遵从理论 |
2.2.1 税收遵从的基本概念 |
2.2.2 反避税制度与税收遵从 |
2.3 国际反避税规则 |
2.3.1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 |
2.3.2 独立交易原则(ALP) |
2.3.3 一般反避税规则 |
2.4 我国所得税反避税政策发展进程 |
2.5 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制度缺陷 |
第3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分析 |
3.1 移民—转换居民身份避税 |
3.1.1 案情与避税行为分析 |
3.1.2 税务机关反避税依据:CRS与退籍税务清算制度 |
3.2 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股权避税 |
3.2.1 案情与避税行为分析 |
3.2.2 税务机关反避税依据:“合理商业目的”及“经济实质”原则 |
3.3 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避税 |
3.3.1 案情与避税行为分析 |
3.3.2 税务机关反避税依据: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 |
3.4 滥用政策避税 |
3.5 其他避税方式 |
第4章 境外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本土化借鉴 |
4.1 CRS行动建立全球信息交换系统 |
4.1.1 CRS行动概述 |
4.1.2 CRS行动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
4.2 BEPS行动计划提高全球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 |
4.2.1 BEPS行动计划概述 |
4.2.2 BEPS行动计划与个人所得税的联系 |
4.2.3 BEPS行动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
4.3 美国FATCA法案严惩纳税不遵从行为 |
4.3.1 美国FATCA法案概述 |
4.3.2 美国税务局的征管模式 |
4.4 英国实行强制披露原则 |
4.5 其他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经验 |
第5章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政策建议 |
5.1 构建中国国际税收合作新体系 |
5.2 填补税收征管法中反避税配套条款的空白 |
5.3 衔接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
5.4 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改革 |
第6章 主要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国际避税地新规下我国企业“走出去”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国际避税地相关研究 |
1.2.2 针对国际避税地出台的反避税法规研究 |
1.2.3 “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管理研究 |
1.2.4 企业国际税收管理方法的研究 |
1.2.5 国内外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框架与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的的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国际避税地新规下影响企业“走出去”相关理论 |
2.1 国际避税地概述 |
2.1.1 国际避税地定义 |
2.1.2 国际避税地分类 |
2.1.3 国际避税地的发展历程 |
2.2 国际税收中性理论 |
2.2.1 资本输入中性理论 |
2.2.2 资本输出中性理论 |
2.3 “一带一路”下企业“走出去”理论 |
2.3.1 企业资源观理论 |
2.3.2 企业国际化理论 |
2.4 世界经济一体化理论 |
第3章 国际避税地新规对企业“走出去”的影响 |
3.1 国际避税地新规的定义 |
3.2 CRS共同申报法案及其影响 |
3.2.1 CRS共同申报法案的背景 |
3.2.2 AEOI标准下CRS标准和MCAA范本 |
3.2.3 实施CRS共同申报标准所存在的问题 |
3.2.4 实施CRS共同申报标准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所产生的影响 |
3.3 避税地经济实质法案及其影响 |
3.3.1 经济实质法案的背景 |
3.3.2 经济实质法案的主要内容 |
3.3.3 经济实质法案所存在的问题 |
3.3.4 避税地经济实质法案实施后对企业“走出去”所产生的影响 |
第4章 美国对跨国纳税人所采取的税收法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美国针对跨国纳税人的立法措施及影响 |
4.2 特朗普税收改革法案及其对跨国纳税人的影响 |
4.3 美国税收法案给我国政府和企业“走出去”所带来的启示 |
4.3.1 国际避税地法规亟需明确 |
4.3.2 深入加强国际合作 |
4.3.3 完善国际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
4.3.4 企业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
第5章 国际避税地新规下我国“走出去”企业案例分析——以“海底捞国际”为例 |
5.1 海底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际化经营概述 |
5.2 海底捞企业架构设计 |
5.2.1 海底捞香港上市的考量 |
5.2.2 海底捞控股公司在开曼的考量 |
5.2.3 海底捞控制人移民新加坡的考量 |
5.3 国际避税地新规对海底捞企业发展的潜在风险 |
5.4 海底捞“走出去”国际化发展的方案选择 |
第6章 国际避税地新规下我国企业“走出去”对策建议 |
6.1 以政府为主体对“走出去”企业的对策建议 |
6.1.1 不断细化完善税收法规 |
6.1.2 税务机关加大执行监督力度 |
6.1.3 税务机关丰富自身信息化建设 |
6.1.4 有效落实国际间的税务合作交流 |
6.2 以企业为主体对其“走出去”过程中的对策建议 |
6.2.1 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 |
6.2.2 企业树立税务风险合规意识 |
6.2.3 从企业集团层面加强海外经营安排 |
6.2.4 从企业海外子公司层面规范业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收益所得税问题研究 ——以保利租赁住房REITs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案例背景 |
1.案例背景 |
1.1 REITs的基本情况 |
1.2 案情背景 |
1.3 行业背景 |
2.基本案情 |
2.1 “保利一号”基本信息 |
2.2 “保利一号”交易结构 |
2.3 “保利一号”具体增信措施细节 |
2.4 “保利一号”项目中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2.理论基础 |
2.1 税制结构理论 |
2.2 所得税“一体化”理论 |
2.3 税收公平原则 |
2.4 税收效率原则 |
2.5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
3.收益分红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
3.1 REITs产品设立期 |
3.2 REITs产品存续期 |
3.3 REITs产品退出期 |
3.4 收益双重征税问题分析小结 |
4.消除收益分红双重征税的国际借鉴 |
4.1 美国的REITs税收优惠政策 |
4.2 日本的REITs税收优惠政策 |
4.3 新加坡的REITs税收优惠政策 |
4.4 香港地区的REITs税收优惠政策 |
4.5 台湾地区的REITs税收优惠政策 |
4.6 国际经验小结 |
5.对策建议 |
5.1 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消除收益双重征税 |
5.2 短期对策:扩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
5.3 中长期对策:出台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
5.4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证税收政策遵从 |
6.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意义及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经济基础分析 |
2.1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概念及内容 |
2.2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推进历程 |
2.3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现状 |
2.3.1 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各地区本地生产总值变化情况 |
2.3.2 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各地区三次产业结构变化情况 |
3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制度及征管体制差异比较分析 |
3.1 税制结构差异分析 |
3.1.1 珠三角九市税制结构分析 |
3.1.2 香港税制结构分析 |
3.1.3 澳门税制结构分析 |
3.2 税收负担差异及相关税种比较 |
3.2.1 个人所得税比较 |
3.2.2 企业所得税比较 |
3.2.3 增值税比较 |
3.3 税收征管体制差异分析 |
4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制约因素 |
4.1 税制差异阻碍湾区内生产要素流动,影响产业布局的合理性 |
4.2 税收征管体制差异,增加了税收合作成本 |
4.3 缺乏跨区域涉税争议协调机制,降低了税收争议解决效率 |
4.4 大湾区内现代化税收征管方式尚未成熟 |
5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建议 |
5.1 税收制度合作,实现三个地区税收制度趋近 |
5.1.1 个人所得合作 |
5.1.2 企业所得税合作 |
5.1.3 增值税合作 |
5.1.4 关税合作 |
5.2 税收征管合作,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
5.2.1 建立统一的税收合作机构 |
5.2.2 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现代化税收管理方式 |
5.3 协调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大湾区内产业结构 |
5.4 建立专门的跨区域涉税争议协调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7)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理由 |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1 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背景 |
1.2.2 VIE架构的相关背景 |
1.2.3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 |
1.3.2 国外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 |
1.3.3 国内关于VIE架构的研究 |
1.3.4 国外关于VIE架构的研究 |
1.4 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1.4.3 不足 |
第2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的基础问题 |
2.1 VIE架构的含义及特点 |
2.1.1 VIE架构的含义与构成 |
2.1.2 VIE架构的特点 |
2.2 VIE架构下的员工股权激励模式 |
2.2.1 VIE架构下的激励模式比较 |
2.2.2 VIE架构下员工激励的持股方式 |
第3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VIE架构本身的合法性争议 |
3.1.1 VIE架构的控制协议类型 |
3.1.2 VIE架构的合法性风险 |
3.2 VIE架构存续下股权激励面临的问题 |
3.2.1 企业与员工法律地位实质不对等的风险 |
3.2.2 法律关系主体错位的风险 |
3.2.3 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争议 |
3.2.4 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的程序障碍 |
3.2.5 行使权利时的外汇和税务风险 |
3.3 VIE架构拆除时员工股权面临的风险 |
3.3.1 员工股权被代持的风险 |
3.3.2 员工股权被稀释和锁定的风险 |
第4章 VIE架构监管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4.1 国内对VIE架构的监管及变化 |
4.1.1 VIE架构的国内监管历程 |
4.1.2 国内法律环境的最新发展 |
4.1.3 国内监管规则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4.2 域外对VIE结构的监管及变化 |
4.2.1 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规则特点 |
4.2.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方式 |
4.2.3 域外法律环境的最新发展 |
4.2.4 域外监管规则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第5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的解决建议 |
5.1 明确VIE架构的法律监管 |
5.1.1 确立适度监管原则 |
5.1.2 规范监管审查标准 |
5.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5.2.1 加强对SPV的信息披露 |
5.2.2 督促股权激励信息主动披露 |
5.2.3 探索跨部门信息联动监管 |
5.3 健全公司治理体系 |
5.3.1 规范激励方案设计 |
5.3.2 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
5.4 完善立法司法制度安排 |
5.4.1 优化员工激励配套制度 |
5.4.2 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
5.5 寻求达成境内外协同解决机制 |
5.5.1 加强证券监管机构跨境合作 |
5.5.2 推进跨境司法协作互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概述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理论基础 |
一、保障财产权和个人生存权是基础 |
二、促进分配正义是目的 |
三、均衡各方利益是前提 |
第二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现行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 |
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需要完善 |
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缺乏严谨性 |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动态调整事项和测算依据不够明确 |
第三章 境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实践 |
第一节 子女教育费用扣除 |
一、考虑家庭构成和子女的不同情况 |
二、区分子女教育阶段 |
三、申报方式多样 |
第二节 继续教育费用扣除 |
一、多采用限额扣除方式 |
二、可扣除的课程类型明确 |
三、可扣除的费用具体明确 |
第三节 大病医疗费用扣除 |
第四节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扣除 |
一、明确住房性质 |
二、设置扣除限额 |
第五节 赡养老人费用扣除 |
一、扣除额与年龄及健康状况相关 |
二、区分不同的养老方式 |
第四章 我国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费用扣除范围 |
一、拓宽子女教育费用扣除范围 |
二、明确继续教育课程的范围和费用扣除范围 |
三、明确大病的范围及各大病可扣除的项目 |
四、限定住房类型 |
第二节 差异化费用扣除标准 |
一、子女教育扣除标准的差异化 |
二、继续教育应考虑限额据实扣除 |
三、调整大病医疗扣除额度的计算方式 |
四、根据家庭和地区确定住房相关扣除额 |
五、根据赡养老人的具体状况进行扣除 |
第三节 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动态调整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参考文献 |
(9)全球人才流动特点和自由贸易港(区)的人才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人才流动的规律和特点 |
(一)全球高端人才跨国流动的趋势和特点 |
1.移民存量对人才跨国流入具有先导作用。 |
2.吸引国际留学生是面向未来储备高端人才的重要方式。 |
3.短期工作居留成为人才跨国流入的重要方式。 |
(二)国际人才流动的驱动因素 |
1.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是人才流动的第一驱动力。 |
2.高端科技人才首要选择职业发展空间和工作环境。 |
3.企业家和创业群体首要考虑当地营商环境和贸易水平。 |
4.社会关系与合作网络显着影响国际人才的文化融入与绩效水平。 |
二、新加坡、中国香港、迪拜等自由贸易港的人才政策 |
(一)增强人员往来便利,促进人才要素自由流动 |
(二)实施各类揽才计划,形成人才集聚的强大合力 |
(三)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不断提高人才吸引力 |
(四)极具竞争力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五)注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人力资本 |
三、国内主要自贸区人才政策特点 |
(一)探索人才认定评价机制 |
(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引进机制 |
(三)加快培育国际化高层次人才 |
(四)综合运用激励手段激发人才活力 |
(五)提供全方位的人才服务保障 |
四、对新时期我国自由贸易港(区)人才政策的启示 |
(一)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评价机制 |
(二)促进人才要素的合理自由流动,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 |
(三)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创新人才培育支持机制 |
(四)运用多元化手段,完善人才激励优惠政策 |
(五)加强工作体系保障,全面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
四、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论REITs结构模式与税收政策——以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为例[J]. 杨咏梅,陈美华. 财会月刊, 2021(13)
- [2]税收视角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研究[D]. 陈灵慧.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D]. 周晴. 上海海关学院, 2020(07)
- [4]国际避税地新规下我国企业“走出去”对策研究[D]. 侯正宇. 吉林大学, 2020(08)
- [5]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收益所得税问题研究 ——以保利租赁住房REITs为例[D]. 汤绕. 暨南大学, 2020(04)
- [6]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问题研究[D]. 魏甜甜.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7]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D]. 杨洋.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研究[D]. 曹甜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9]全球人才流动特点和自由贸易港(区)的人才政策[J]. 刘理晖,胡晓.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9(12)
- [10]海南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税收政策与制度安排的思考[J]. 王春雷,杨晓萌,金哲. 南海学刊,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