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隐私对谁也不要说(论文文献综述)
项金桥[1](2020)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
李辛扬[2](2020)在《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隐私理念的演进使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更加难以捉摸,给隐私权的范围划定与法律保护带来困难。然而,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采用将个人信息事项划入隐私范畴的隐私权客体界定模式,使权利救济可能遭遇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冲突、司法资源紧缺、新技术运用阻遏等多重困境;且隐私权在我国缺乏统一的立法保护,其内涵及外延的不清晰导致网络隐私侵权判断标准不明、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范围界定和法律保护准则进行重新审视。本研究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以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司法裁判文本为基础分析视角,选取“北大法宝”网站互联网隐私侵权案件民事裁判文书214份,从原被告身份、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抗辩事由、涉私事项以及其是否被认定为隐私、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法律依据、法院具体裁判意见以及裁判结果等方面对样本进行整理、分析,归纳隐私客体的内容和形式,并根据案例分析得出的我国隐私法律保护困境,对隐私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进行针对性讨论,主要包括区分不同主体的侵权行为判定和新媒体环境下较为典型的免责事由适用情形。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不重合但存在交集;未来立法应对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更严格的界分。具有人格尊严属性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事项应归入法定隐私范畴。未涉及人格尊严的单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但由身份标识性信息和描述性信息共同构成的多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事项之集合应被认定为“整体性隐私信息”并受法律保护。涉及私生活领域的事项属于隐私: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刑事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时,此类私密事项不应再受到隐私权保护;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相关时,对此类事项的公开是否侵权,应综合考虑私事主体的失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被伤害方或弱势方对主体违法行为的证明力度、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整体容忍程度以及涉私事项的公开是否是弱势方维权之必要等因素;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仅与主体的道德过错行为相关时,此类私事应归于隐私范畴。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隐私侵权行为追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获取、保有他人隐私但未将隐私事项向非特定第三人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可借鉴“合理人”标准,考虑隐私主体和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侵害行为态样、隐私事项属性等因素。夫妻间基本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但隐私仅限于被夫妻二人知悉。在因司法裁判文本公开、转发行为引发的隐私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是否对裁判文书做必要的技术性处理为标准。网络服务商隐私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网络服务商过失侵权应适用“明知”判断标准。“信息已被披露”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是新媒体环境下具有突出性和独特性的免责事由。对于隐私主体在日常生活中被小范围社交圈知晓的隐私的不当扩散不应适用“信息已被披露”。媒体在对公共事件进行报道时披露与事件主体相关的私性事项是否侵权,应对涉案私性事项是否“关涉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严格区分,并考虑报道中涉及的主体私性事项是否为报道所必需、披露内容在整个报道中所占的比重等因素。出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而公开特定个体的隐私可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但公开应遵循一定限度。
薛晶[3](2019)在《B2C电商企业大数据精准营销的构建研究 ——以W企业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传统营销时代,企业并不是十分清楚用户的需求,营销者的思考路径主要是从产品到消费者,营销推广的目的主要是向消费者展示产品自身的优点。以产品为中心的思维模式不需要考虑消费者的实质需求和差异,只要产品足够好,就会有消费者购买。而如今是买方市场的时代,市面上同一功能的产品种类繁多,消费者有很多选择,这意味着营销模式需要由原来的从产品角度出发的营销模式转变成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的营销模式。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智能移动终端设备的大量普及,只要一部随身携带的智能手机,人们即可不受时空限制随时随地地获取和阅读信息。移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使消费者的行为、位置、身体等数据都成为可被记录和分析的数据,同时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对商业的价值是非常巨大的。企业通过对用户数据加以挖掘、分析,可以形成对用户有效的洞察,根据用户过往的行为数据分析预判其未来的需求及行为决策。在大数据时代,企业的营销模式和方法也在不断变化。对于企业来说,面对这个时代,不仅仅要跟得上产品发展的步伐,更要跟得上营销的步伐。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让用户洞察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大数据则可以非常精准地锁定甚至预测用户的下一个消费行为,这就让企业的营销部门拥有了一件利器。在传统营销时代,传播最难解决的是对谁(to whom),通过什么渠道(in which channel)、取得了什么效果(with what effect)三大问题。大数据营销通过影响目标消费者购物前的心理路径,解决了营销环节中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即如何精准地预测目标用户的需求并提供解决方案,这也正是大数据营销所存在的价值。数据的捕获、存储、解读和利用可以提供各种尺度上的深刻见解。不用设计问卷,大数据能在不可取样的环境中打破“无时限取样”的限制,过往洞察手段做不到的,大数据可以做到。大数据营销的核心在于让网络广告在合适的时间,通过合适的载体,以合适的方式,投给合适的人,从而提升转化率,节省营销成本,达到精准营销的效果。大数据精准营销需要围绕海量的数据基础,比如用户的各种维度数据,通过归类、筛选、过滤、挖掘、建模等数据处理技术,掌握了消费者数据,更新数据库,实时掌握消费者的动态,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准传播。本论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大数据、精准营销理论及方法方面的广泛阅读,结合相关企业较成熟的涉及大数据精准营销方面的案例,以W企业大数据精准营销为例,分析W企业目前营销所面临的问题,指出其进行大数据精准营销的必要性,以及探索W企业在大数据精准营销方面的具体实施途径及方法。例如首先通过打通企业内部各系统的数据孤岛,统一整合多套不同系统的用户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挖掘,对用户进行标签化的识别,并通过数据建模对用户进行精准营销活动,以提升W企业在大数据精准营销方面的应用能力,同时可以为其他国内B2C企业进行大数据精准营销提供案例指导。
李帅[4](2019)在《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文中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在现代社会被人们越来越重视,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信息传递的途径越来越多元、传递成本越来越小,个人信息更容易被获取,隐私权遭受侵犯的风险更大。隐私权的准确定义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隐私权是不断发展着的权利,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隐私权有不同的需求,隐私有着不同的内涵,隐私权的开放性适应了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美国隐私权的发展历程可以很好地说明以上观点:从沃伦和布兰迪时期媒体对个人独处权的侵犯,到普若瑟教授提出的隐私权四分法,再到新隐私权的三分法等理论,我们可以看到隐私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要在不断变化。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所有的行为几乎都会留下数字痕迹,个人信息被政府和商家过度收集、使用乃至滥用,个人极可能完全暴露在他人面前。以往只有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格局正悄然改变,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应用使得个人所有信息都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隐私权内涵正在发生变化。个人信息的滥用使人们的隐私权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传统的隐私权救济途径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在大数据时代,需要根据隐私权遭受侵犯的风险来源、特点等,赋予隐私权新的内涵,探寻新的途径给予隐私权以恰当的保护。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已经确认了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但还未确认宪法隐私权。考察国外的法律,很多国家已经在宪法中确认了隐私权。我国公权力的不断扩张,政府采集个人信息形成的中央数据库等对个人隐私权的威胁日益增大,而政府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缺少应有的监督与制约。在宪法中确认隐私权,一方面可以将公权力关进笼子,受到监督与制约,另一方面赋予政府发挥其积极职能、维护个人隐私权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隐私权理论在国内外的发展,特别是在国内的理论发展情况和与隐私权相关的立法情况。隐私权作为发展中的权利,其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要不断变动,隐私权既是民法权利又应是宪法权利。第二部分介绍了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以及大数据时代隐私权面临的新风险。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日益提高,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以个人信息库为依据。个人信息被多方主体过多采集、滥用以至于侵害个人的隐私权,在当下亟须合理地保护。第三部分介绍了在宪法中确认隐私权的必要性。不论是从强化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抑或让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还是发挥宪法对普通法的整合作用以更好地保护隐私权,都要求在宪法中确认隐私权。第四部分介绍了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建议:首先,在宪法中确认隐私权,从而给予隐私权全方位的保护,同时防御国家权力的侵蚀;其次,由于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更多的来自于个人信息的泄露、被滥用,因此应出台《个人信息法》.规制各方合理利用信息,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同时,给予个人信息权应有的肯定和保护;最后,赋予政府保护个人隐私的积极义务。一方面,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组成中央数据库,就有维护所采集的信息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个人隐私面临其无法抗衡的第三者侵权时,政府有积极维护个人隐私的义务。
王磊[5](2019)在《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石油”,是创新发展所必需的基础生产资料。习近平同志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讲话中提到:“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要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个人数据是大数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健全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规则和保护路径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如何平衡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与促进商业发展和创新是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尽管现阶段对于数据的权利范围尚存在争议,但无论是学界还是产业各方都对其价值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对于个人数据来说,一方面通过对个人数据的个性化分析为数据主体带来了便捷的服务;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数据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强关联性,使得在个人数据商业化过程中很容易跨过侵犯用户隐私的红线。同时对于数据产业的各方经营者来说,以平台为例,由于数据权益现阶段尚未形成一个相对明确的保护范围,甚至对是否认定为法定权利都存在争议,因此带给平台以及整个数据产业极大的不确定性,进而现实中存在数据相关的商业利益无法保障以及司法实践对数据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无法有效适用相关法律的情况。本文首先对研究对象个人数据进行界定,通过各学科对于数据与信息的认识,来解答如何界定法学视角下数据与信息的概念问题。法学视角下对于数据和信息的概念,从最初的公法向私法延伸,并在大数据分析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已经成为一个跨多个学科的综合体,与个人数据相关的权益更是成为影响个人安宁、企业发展、国家安全的一组权利束。本文通过探讨个人数据与大数据、隐私、数据库以及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确定本文个人数据的范畴。个人数据在商业开发的过程中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一步进行分类,比如敏感的个人数据、公开的个人数据、特殊的个人数据等。不同类型的数据在商业开发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也不尽相同,并且个人数据在商业利用过程的每个环节,也就是在数据利用过程中的各个行为阶段,也区分不同主体的不同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个人数据的商业化应当考虑在开发过程中产业链条中的各方主体所发挥的作用与贡献,进而解决数据主体、数据开发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的各种冲突,并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形成个人数据保护的保护框架的理论进路。考虑到个人数据与数据主体人格利益紧密关联的特性,对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应当以不侵犯数据主体隐私为前提,并充分尊重现有法律保护框架。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也需要考虑数据开发者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数据价值挖掘的贡献。个人数据的价值,由海量的数据主体复合而成,每个数据主体都提供了相应的价值,同样对于数据开发者来说,其商业化利用的过程是发现并挖掘其背后价值的过程。对于个人数据保护,应当从对个人数据进行利用的不同行为和不同场景出发,在符合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考量。在现阶段数据权利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将数据权益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并在数据权利范畴确立后,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邻接权理论,从保护产业投资与劳动成果出发,来回应数据所包含的权利束中权益复杂化的情形,并进一步明确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过程中各方的权利边界。
廖美婷[6](2019)在《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信息是能够指向特定自然人并能被记录和处理的信息。与隐私不同,个人信息同时承载着精神利益与财产价值。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侵权均日益增多,自然人的信息人格受到严重威胁,我国应加强私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17年的《民法总则》第111条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明确的私法基础,但该规定对于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仍较模糊,缺乏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上,个人信息存在着间接保护不力、适用侵权归责原则单一以及损害结果认定难、赔偿金额少等问题。文章针对我国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和欧洲地区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经验,对我国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提出完善建议。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前提需赋予自然人以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赋予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基础,未来的《人格权编》应对个人信息进行确权,明确其人格权属性,同时兼具财产性质,将其作为框架性的权利综合调整各种以信息形式存在人格利益;权利客体则是个人自治、身份利益以及平等利益,而非个人信息本身。另外,个人信息权的确权规定应与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相衔接。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重点在于构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体系和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违约责任体系。在侵权责任体系中,根据信息是否进行自动化处理,区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对《民法总则》列举的个人信息的不法侵权行为作扩大解释;重视金钱赔偿的救济功能,充分考虑信息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和程度,缓和“严重精神损害”和“实际损害”的证明程度和标准。在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违约责任体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着重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违约责任,适用于违约方的主观恶意以及补偿性赔偿救济结果不足的情况。
孙颖[7](2019)在《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策略研究》文中提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8.02亿,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让网络成为表达社情民意和民生诉求的重要平台,网络舆情因此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舆情形式。在各类网络舆情当中,与各地政府应对较好的政治舆情、经济舆情和文化舆情相比,公众关切的社会舆情的应对工作还面临诸多不足。特别是每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简称“两微一端”)等具有较强聚合和传播功能的移动互联网络平台,事件迅速蔓延发酵,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公众不满情绪,导致威胁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应对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针对移动互联时代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应对现状,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本挖掘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深度访谈法等进行分析研究。论文选取了近年来较有代表性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为案例进行分析。对于这些案例,搜集筛选了大量监测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并绘制图表对比分析,研究网络舆情爆发趋势及背后原因;选取大量网友留言评论等网贴,逐条提取关键字并进行文本编码;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综合分析这些编码数据,科学分析并验证信息公开、意见领袖等与网民态度、情绪及其行为等事件网络舆情方面的相关性。通过案例分析并结合深度访谈等,查找到目前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从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信息公开、发挥主流媒体作用以及重视意见领袖作用等方面提出改进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对策和建议。本文基于典型案例和深度访谈提出的建议不仅对于地方政府应对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具有参考价值,而且还对各地政府了解公众合理诉求,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刘醒龙[8](2018)在《黄冈秘卷》文中指出1凡事太巧,必有蹊跷,不是天赐,就是阴谋。一个刚刚上高中一年级的花季女孩,从未见过面,第一次交谈,便恶狠狠地表示,要变身为杀手,到我的老家黄冈寻仇。另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是这个世界上最熟悉的,用从未有过的躁动,气急败坏地说,有人要打她,揪她的头发,要她的老命。如此天壤之别,又都带着某种戾气的话语,是通过电话传来的。第一个电话是朋友少川从北京打过来的,她没有说那些凶神恶煞的话,说那些话的女孩
姜燕鸣[9](2017)在《大智门车站》文中研究说明第一章初识白色的烟气中,承远看到圆桶似的火车头在嘶叫着,长串的大轮子在铁轨上剧烈地震动,样子十分凶猛。很长时间,他都惧怕那庞然大物。他正值幼学之年,长得精瘦,像细麻秆似的,却像鱼一样好动。父亲带着一家人在月台上等火车。承远还是第一次看见这大家伙,听父亲多次提及,是新出现的洋玩意,比马快,比汽车快,会载着他们到汉口去。此时,见那家伙像头发怒的狮子,凶
廖贵珍[10](2016)在《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数字化时空的多维度介入,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利越来越多地被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通讯自由的全面实现,另一方面也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干扰。本文共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章引言通过分析写作背景,介绍本篇文章的主要写作思路,第二章通过深度剖析新闻媒体表达自由权利与公民的隐私权利,从其基本概念及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各自的制度价值,第三章从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他们在法律保护上价值位阶的高低,为选择解决他们二者矛盾的途径提供思路,第四章通过分析媒体监督侵犯隐私权立法中的几个核心问题,从媒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侵权对象、侵权内容、侵权场所等多方面展开论述,试图通过此打开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立法的有效思路,为后面的立法建议提供有益参考,第五章分别从完善媒体监督侵犯隐私权立法,规范媒体报道行为,加强媒体从业者自身素质以及提高公民自身的隐私权利意识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处理它们二者冲突的建议,第六章结语,总结全文写作内容,在寻找处理媒体权利与个人隐私保护冲突的道路上,我们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需要今后司法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继续探索。鉴于它们二者之间天然存在的对抗性,为了达到这两种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我们同时还要借鉴国外的相关有益经验,为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制度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保护方式,从而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个人隐私对谁也不要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个人隐私对谁也不要说(论文提纲范文)
(2)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网络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细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二、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规则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隐私权 |
二、个人信息 |
三、归责原则 |
四、免责事由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现状归纳 |
第一节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
一、被告身份构成与侵权行为 |
二、案件裁判结果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保护困境 |
一、隐私客体范围的扩大 |
二、隐私侵权行为仍存在探讨空间 |
三、不同侵权主体追责应适用不同归责原则 |
四、免责事由标准不统一 |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客体的范围划定 |
第一节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辨析 |
第二节 涉及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及事项应被划入法定隐私范畴 |
第三节 一般性个人信息的特定组合有构成整体性隐私信息之可能 |
第四节 涉及私生活领域的隐私范畴 |
第四章 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讨论 |
第一节 区别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 |
一、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
第二节 涉及网络隐私侵权的免责情形 |
一、信息已被披露 |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B2C电商企业大数据精准营销的构建研究 ——以W企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大数据精准营销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2.1.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2.1.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2.2 大数据精准营销的相关概念 |
2.2.1 用户大数据的概念及特点 |
2.2.2 大数据相关技术 |
2.2.3 精准营销的概念及特点 |
2.2.4 大数据精准营销的含义 |
2.3 大数据精准营销的理论基础 |
2.3.1 4C营销理论 |
2.3.2 顾客让渡价值理论 |
2.3.3 STP营销理论 |
2.4 国内外大数据精准营销案例 |
2.4.1 塔吉特超市的精准预测案例 |
2.4.2 乐购大数据运用案例 |
3 W企业用户大数据精准营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W企业精准营销现状分析 |
3.1.1 企业介绍 |
3.1.2 W企业B2C电子商务平台关于精准营销的运用现状 |
3.1.3 W企业业务增长情况 |
3.2 W企业用户大数据精准营销的问题 |
3.2.1 各平台用户数据没有进行集成整合 |
3.2.2 营销决策凭借经验,无法有效利用数据 |
3.2.3 没有形成单一用户视图 |
3.2.4 用户匿名数据和用户实名数据没有打通 |
3.2.5 外来数据源的缺乏 |
4 W企业用户大数据精准营销方案设计 |
4.1 整合和集成各数据源数据 |
4.1.1 打通平台用户匿名实名数据 |
4.1.2 向企业外部寻求数据源 |
4.2 搭建大数据精准营销系统 |
4.2.1 规划大数据精准营销系统架构 |
4.2.2 开发大数据精准营销系统 |
4.3 识别和标识用户画像 |
4.3.1 用户画像的作用 |
4.3.2 规划用户画像体系 |
4.4 规划和开发营销模型 |
4.4.1 规划营销模型 |
4.4.2 开发营销模型 |
4.5 规划营销渠道 |
4.5.1 站内邮件或站内消息 |
4.5.2 一对一沟通和反馈意见 |
4.5.3 电子邮件营销 |
4.5.4 短彩信营销 |
4.5.5 电话营销 |
4.6 方案实施面临的保障措施 |
4.6.1 从数据广度与深度方面去保障 |
4.6.2 从大数据的真实性方面去保障 |
4.6.3 从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去保障 |
5 结论与展望 |
5.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5.2 本文的不足及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大数据时代的新挑战 |
第二节 隐私权在美国的发展简述及国内研究现状 |
一、隐私权在美国的产生、发展简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隐私权在我国的立法概况 |
一、现行法律法规中隐私权的立法概况 |
二、现行宪法中探寻包含隐私权保护的条款 |
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新变化及侵权主体 |
第一节 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改变 |
一、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改变 |
二、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内涵的改变 |
三、隐私侵权后果的新变化 |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侵犯隐私权的主体 |
一、商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
二、个人对隐私权的侵犯 |
三、政府对个人隐私的威胁 |
第三章 确认宪法隐私权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公权力尊重公民隐私权的必要条件 |
第二节 公民有尊严生活的保障 |
第三节 宪法自身性质的内在要求 |
第四章 保护隐私权的措施 |
第一节 宪法隐私权的解释 |
一、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路径 |
二、在宪法解释中给予隐私权全方位保护 |
第二节 颁布《个人信息法》 |
一、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立法概况 |
二、《个人信息法》颁布的必要性 |
三、《个人信息法》的立法概览 |
第三节 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
一、政府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维护 |
二、政府对个人隐私侵权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个人数据的界定 |
第一节 数据与信息 |
一、数据与信息的关系 |
二、各学科视角下的数据与信息 |
三、法学语境下数据与信息概念的变迁 |
第二节 个人数据 |
一、个人数据的定义 |
二、个人数据的分类 |
第三节 个人数据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个人数据与大数据 |
二、个人数据与隐私 |
三、个人数据与数据库 |
四、个人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 |
第二章 法学视角下的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 |
第一节 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概述 |
第二节 个人数据的收集 |
一、个人数据收集的概念 |
二、个人数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个人数据的利用 |
一、个人数据的处理 |
二、个人数据的加工 |
三、个人数据的传递 |
四、个人数据的使用 |
第四节 商业化利用与场景理论 |
一、场景理论概述 |
二、场景理论的应用 |
第三章 个人数据商业利用中的利益冲突 |
第一节 数据主体与数据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一、数据收集中的利益冲突 |
二、冲突之具体体现 |
第二节 不同数据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一、数据链条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 |
二、冲突之具体体现 |
第三节 数据主体、数据开发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
一、数据产业链各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
二、冲突之具体体现 |
第四章 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模式 |
第一节 赋权保护路径 |
一、人格权赋权与财产权赋权 |
二、所有权保护框架 |
三、知识产权保护框架 |
第二节 行为规制路径 |
一、债权保护框架 |
二、竞争法保护框架 |
三、GDPR带给我们的启发 |
第三节 数据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一、劳动价值理论 |
二、激励理论 |
第五章 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基本原则 |
一、用户同意与透明度原则 |
二、数据安全原则 |
三、尊重商业利益与价值共创原则 |
第二节 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框架的设想 |
一、对个人数据进行财产保护的现实需求 |
二、与个人数据有关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
三、为个人数据进行财产权赋权的进路 |
第三节 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
二、现阶段将个人数据权益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可行性 |
三、其他问题的完善和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A.连续出版物 |
B.专着 |
C.博士论文 |
D.司法判决 |
E.报纸文章 |
F.网络资料 |
致谢 |
博士期间发表成果 |
(6)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现状 |
二、研究目的与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
二、个人信息的分类 |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 |
(一)隐私的内涵 |
(二)我国立法上的个人信息与隐私 |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
四、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
一、立法现状 |
(一)一般法 |
(二)特别法 |
(三)存在问题 |
二、司法现状 |
(一)间接保护的力度不足 |
(二)侵权的归责原则单一 |
(三)损害结果难以认定,赔偿金额低 |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 |
一、美国:隐私权与公开权的二元机制 |
二、欧盟:人格权保护模式 |
(一)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 |
(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新发展:《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一)保护模式之借鉴 |
(二)归责原则的区分 |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
第四章 我国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完善 |
一、《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解释 |
(一)个人信息权确立的必要性 |
(二)个人信息权的一般人格权属性 |
(三)《民法总则》第111条与《人格权编》之衔接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责任之构建 |
(一)归责原则 |
(二)责任构成要件 |
(三)侵权责任形式 |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违约责任之构建 |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 |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相关概念 |
1.2.1 突发事件的相关概念 |
1.2.2 舆情的相关概念 |
1.2.3 网络舆情的相关概念 |
1.3 理论基础 |
1.3.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1.3.2 危机管理理论 |
1.3.3 沉默的螺旋理论 |
1.3.4 议程设置理论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4.4 文本挖掘法 |
1.4.5 深度访谈法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框架 |
1.6 研究成果与发现 |
第2章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研究综述 |
2.1 国外网络民意研究综述 |
2.1.1 网络民意概念的相关研究 |
2.1.2 网络民意影响政府公共服务或商业集团行为的相关研究 |
2.1.3 网络民意背后的行为分析 |
2.1.4 网络民意引导与应对的相关研究 |
2.2 国内网络舆情研究综述 |
2.2.1 舆情和网络舆情概念的相关研究 |
2.2.2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相关研究 |
2.2.3 网络舆情影响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相关研究 |
2.2.4 网络舆情的预警和应对的相关研究 |
第3章 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
3.1 美国网络舆情管理的经验 |
3.1.1 美国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制保障 |
3.1.2 美国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手段 |
3.1.3 美国网络舆情管理的行业自律 |
3.2 德国网络舆情管理的经验 |
3.2.1 德国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制保障 |
3.2.2 德国网络舆情管理的机构设置 |
3.2.3 德国网络舆情管理的行业自律 |
3.3 新加坡网络舆情管理的经验 |
3.3.1 新加坡网络舆情管理的法治保障 |
3.3.2 新加坡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举措 |
3.3.3 新加坡网络舆情管理的行业自律 |
3.4 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的启示 |
3.4.1 推进网络立法 |
3.4.2 加强行业自律 |
3.4.3 建立应急机构 |
第4章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的现状与问题 |
4.1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的现状 |
4.1.1 网络立法体系初步建立 |
4.1.2 网络舆情监督管理体系日益健全 |
4.1.3 各地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意识提高 |
4.2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的典型案例分析 |
4.2.1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 |
4.2.2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 |
4.3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的问题 |
4.3.1 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可执行性有待提升 |
4.3.2 政府部门应对舆情的“时度效”有所欠缺 |
4.3.3 主流媒体的作用发挥不足 |
4.3.4 意见领袖的动向关注不够 |
第5章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应对对策 |
5.1 提升完善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与可执行性 |
5.1.1 完善网络法制体系 |
5.1.2 加快法律法规评估调整 |
5.1.3 提高网络空间执法力度 |
5.2 提升政府部门应对舆情的“时度效” |
5.2.1 建立预警响应机制 |
5.2.2 推进信息全面公开 |
5.2.3 切实回应民生关切 |
5.3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 |
5.3.1 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
5.3.2 借助主流媒体充分进行议程设置 |
5.3.3 凭借主流媒体充分回应民生关切 |
5.4 关注重视意见领袖言论动向并与其沟通 |
5.4.1 加强对意见领袖言论动向的关注 |
5.4.2 重视与意见领袖及时主动的沟通 |
5.4.3 注重意见领袖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研究的访谈提纲 |
附录B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研究的访谈统计表 |
附录C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网友网贴文本的数字编码表 |
附录D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网友网贴文本的数字编码表 |
致谢 |
(10)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媒体权利与隐私权保护概述 |
2.1 新闻媒体与新闻自由的基本理论 |
2.1.1 新闻媒体与新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 |
2.1.2 保护新闻自由的意义和价值 |
2.2 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
2.2.1 隐私权的产生与历史发展 |
2.2.2 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基础 |
2.2.3 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
2.3 媒体权利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
2.3.1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相冲突的原因 |
2.3.2 过度保护媒体权利或压制公民的隐私权利 |
第3章 公民隐私权保护与媒体表达自由权利的关系分析 |
3.1 隐私权与新闻表达自由法律属性的争论 |
3.1.1 有关隐私权属性的争论 |
3.1.2 表达自由权利的法律属性 |
3.2 隐私权与媒体的表达自由权利的位阶分析 |
3.2.1 从宪法的视角出发看媒体自由权利与隐私权保护的顺序关系 |
3.2.2 从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关系的视角出发看隐私权与媒体的表达自由权利 |
3.3 隐私权与媒体权利的权衡 |
第4章 媒体侵犯隐私权立法的核心问题 |
4.1 媒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
4.2 媒体报道对象的限制 |
4.2.1 媒体报道对“公众人物”隐私侵权的分析 |
4.2.2 媒体报道对政府官员的隐私侵权的分析 |
4.2.3 媒体报道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侵权的分析 |
4.2.4 媒体报道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隐私侵权的分析 |
4.3 媒体报道内容的合理界限 |
4.3.1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 |
4.3.2 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 |
4.3.3 个人私事的自主决定权 |
4.4 媒体报道场所的限制 |
4.5 媒体跟踪、偷拍、监听的具体权限 |
第5章 媒体侵害隐私权救济的相关措施及立法建议 |
5.1 在宪法原则下制定一部新闻法 |
5.2 完善媒体监督侵害隐私权方面的立法 |
5.2.1 正确界定“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 |
5.2.2 完善个人隐私权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3 明确媒体监督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标准 |
5.3 规范报道行为,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
5.3.1 新闻采访的过程要慎重 |
5.3.2 新闻报道本身要注重保护个体的隐私权 |
5.3.3 新闻工作者应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养 |
5.4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个人隐私对谁也不要说(论文参考文献)
- [1]个人信息私法保护[D]. 项金桥. 武汉大学, 2020
- [2]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D]. 李辛扬. 南京大学, 2020(03)
- [3]B2C电商企业大数据精准营销的构建研究 ——以W企业为例[D]. 薛晶. 深圳大学, 2019(01)
- [4]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D]. 李帅. 山东大学, 2019(09)
- [5]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王磊.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6]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D]. 廖美婷. 广州大学, 2019(01)
- [7]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策略研究[D]. 孙颖. 天津大学, 2019(06)
- [8]黄冈秘卷[J]. 刘醒龙.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8(02)
- [9]大智门车站[J]. 姜燕鸣. 百花洲, 2017(04)
- [10]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问题研究[D]. 廖贵珍. 南昌大学, 2016(03)